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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14 生效日期: 2001-11-14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汕府[2001]17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府[2001]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转变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府取信于民的具体体现,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适应我国加入WTO的需要,是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转变机关作风以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我市于1999年开始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后两批取消市直单位审批事项108项,取得明显实效。为进一步推进此项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切实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树立为基层、为群众服务的思想,积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又非常复杂的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亲抓,精心组织,制定周全的工作计划,抽调精干人员组成专门班子开展此项工作。
  (一)要结合本单位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的实际。根据省政府粤府[2001]74号要求和市政府印发的《汕头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汕府[2001]10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和充实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报市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具体上报时间另定)。
  (二)各单位要按照粤府[2001]74号、汕府[2001]101号文要求,对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后的现有审批事项,按削减30%以上的目标,提出保留、取消、合并、降级(审批改核准或备案,核准改备案)等具体意见,并填好有关表格(附件一、二、三),于2001年11月底前上报市政府(迳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地点:市政府办公大楼8层809房,电话:8988702,传真:8988714)。
  (三)各单位要认真填报有关表格,不得瞒报、漏报、虚报和逾期报。凡是这次改革未经市政府明确的审批、核准、备案事项,一律视为取消。
  (四)各单位属下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和归口管理单位,以及具有行政审批职能企业的现有审批事项,统一由各单位按上述要求填报。

  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涉及面广,覆盖所有行政管理部门。要严肃纪律,保证改革的顺利完成。各有关单位领导干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大局出发,以身作则,带头遵守纪律,不得从本位以及个人利益出发,干预改革,设置障碍;各单位要自觉地适应改革需要,主动参与改革;各单位干部也要遵守纪律,共同为改革创造良好的氛围。对违纪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

  四、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粤府[2001]74号、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改革市县政府行政审批制度的通知》(粤机编[2001]10号)、汕府[2001]101号文精神,积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
                             
附:审批、核准、备案填报规范格式
  (一)审批事项填报规范格式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序号          审批事项名称
  审批单位:
  审批内容:
  审批对象:
  审批理由:
  审批依据(阐明何法律法规及文件等,何条何款,并附复印件):
  审批条件:
  审批程序:
  审批方式:
  审批时限:
  处理建议:
  备注:
  (二)核准事项填报规范格式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序号          核准事项名称
  核准单位:
  核准内容:
  核准对象:
  核准理由:
  核准依据(阐明何法律法规及文件等,何条何款,并附复印件):
  核准条件:
  核准程序:
  核准方式:
  核准时限:
  处理建议:
  备注:
  (三)登记备案事项填报规范格式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序号          登记备案事项名称
  登记备案单位:
  登记备案内容:
  登记备案对象:
  登记备案依据(阐明何法律法规及文件等,何条何款,并附复印件):
  登记备案条件:
  处理建议:
  备注:
  附:
  填报单位
  各单位属下有审批职能的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和归口管理单位,由各单位汇总上报。
  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汕头保税区管委会
  市法制局
  市发展计划局(含粮食局)
  市经济贸易局
  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含口岸局)
  市农业局(含林业局)
  市建设局
  市科学技术局(含信息产业局、知识产权局)
  市交通局
  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市计划生育局
  市公安局(含交警支队、出入境管理处)
  市消防局
  市边防分局
  市司法局
  市民政局           汕头电力局
  市人事局(含编委办)     市台办
  市监察局           市地震局
  市财政局           汕头气象局
  市审计局           汕头港务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公路局
  市统计局           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市物价局           市医药管理局
  市工商局           市宗教局
  市文化局(含新闻出版局)
  市教育局
  市卫生局(含爱卫办)
  市广播电视局
  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市城市管理局
  市环境保护局
  市水利局
  市海洋与渔业局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市外事侨务局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市体育局
  市地税局
  市旅游局
  市档案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01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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