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韶关市韶南大道文明样板路管理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07 生效日期: 2001-06-07
发布部门: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韶府[2001]7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韶关市韶南大道文明样板路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韶南大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道路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韶南大道及道路两侧范围。在韶南大道及道路两侧范围内进行建设、经营和其他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城建规划、公安、工商、环保、城管等部门和浈江区、武江区人民政府以及粤北工业开发区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韶南大道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四条 韶南大道及道路两侧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附属设施、管线、园林绿化和其他市政设施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应限期拆除。


    第六条 临街建筑物前能够绿化的空地,由产权所有者负责绿化,或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绿化,费用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上管线进行建设。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八条 在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悬挂物;
  (六)其他损害、侵占道路的行为。


    第九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道路。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或者挖掘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或者挖掘。主干道和新铺路面时间不超过5年的还要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章 交通管理



    第十条 车辆和行人必须按交通标志牌、地面标线或文字标记的指示行驶或行走。


    第十一条 机动车严禁在人行道上行驶。不得在非机动车道上长距离或逆方向行驶,需进入非机动车道借道通行的,必须从最近的绿化带开口进入并在最近的开口驶出。
  严禁超速行驶。机动车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为七十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为六十公里,摩托车为五十公里。


    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和行人严禁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或行走。行人穿过车行道必须在人行横道斑马线内行走。


    第十三条 韶南大道及两旁人行道禁止停放汽车,其他车辆按指定地点集中停放。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交通标志和其他交通设施以及交通安全管理设备。
  因建设等原因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切割或挖掘路面、移动或损毁交通设施和交通安全管理设备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缴交必要的修复准备金。
  不得在道路上进行影响交通设施和安全管理设备使用的活动。


    第十五条 清运余泥、建筑材料以及其他易散漏飞扬物品的车辆,必须在驶离装卸场地前,采取严密的防止散漏飞扬措施,并清洗车轮,严禁散漏和污染路面。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进行集市贸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第五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 市政公用设施和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应当 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其产权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当定期清洗、整修、刷新。


    第十八条 在临街建筑物上未经城建规划部门批准, 不准搭建各种附着物。安装防盗网不得超过外墙面,并应采用不锈钢等不易锈蚀材料。


    第十九条 临街建筑物前,由产权所有者负责选用透 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并负责将不能绿化的裸露地面进行铺装。


    第二十条 不得在空中架设各种管线。


    第二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及门面招牌,应经市爱卫城管办审核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经批准设置的广告、招牌,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定期修饰,保持完整、美观。


    第二十二条 道路两侧经营者必须在室内经营。


    第二十三条 道路两侧建筑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围墙。围墙高度不得少于1、8米,围墙要齐整美观。围墙一般不准占用人行道。确需占用的,须按规定审批。同时应留出不少于2米的人行道,施工完毕,应及时平整、修复周围场地,清除碴土余泥。
  施工场地应设置洗车槽(池),防止车辆将污泥带入路面。
  第二十四 条栽培、整修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枝叶、渣土等,作业者应即时清除。


    第二十五条 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制。
  (一)主、次干道由浈江区环卫部门负责。
  (二)沿路两侧人行道由区环卫部门组织人员进行有偿服务管理,实行“三包门前”责任制(包门面整洁、包无乱摆卖现象、包路面清洁)。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并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颁布。
  (三)居民区内的其它街巷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负责。
  (四)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六条 居民应当自觉维护环境卫生,严禁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二)从高空、建(构)筑物向外掷物、泼水;
  (三)在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持张贴宣传品;
  (四)在道路经营洗车和废品收购业务;
  (五)其他有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韶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