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汕质技监通字[2001]第1号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精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一个自愿、平等、公平的购物环境,树立经营者诚实守信的良好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广东省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采取联合行动,对市场衡器开展专项整治。现就整治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使用用于贸易结算的衡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各级计量检定机构和授权计量机构申请年度检定。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不准使用,违者将依法处罚。
二、市场经营者应诚实守信,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短斤缺两。违者,将按《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三、市区范围内所有摊、店,不得使用杆秤。一律使用电子秤、弹簧度盘秤或案秤;凡使用杆秤者予以没收。
四、在全市范围内禁止制造和销售杆秤。违者将按《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予以处罚。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