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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个体船艇流动人员户口簿和船舶户牌收费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19 生效日期: 2001-02-19
发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粤价函[2001]40号

广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个体船舶流动人员户口簿和船舶户牌收费标准的请示》(穗价[2000]99号)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复如下:
  一、同意收取广州市个体船艇流动人员户口簿工本费每本15元,船舶户牌费每副(套)115元。均含正、副本及有关表格资料等费用。

  二、年审收费依据不足,不同意收费。

  三、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并严格按照《广州市水上治安管理条例》规定的范围和省批准的标准收费,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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