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09 生效日期: 2001-08-09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2]8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建立和完善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适应事业单位深化改革的新形势,进一步规范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和运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省政府2001年第10次省长会议决定,对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依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此,我省党政部门下属的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参保登记、缴纳和补缴养老保险费、建立个人账户并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应将已参保的党政部门下属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缴费和拨付情况逐户清理,形成完整的资料,连同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移交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省人事厅要加强协调配合,指定一名副厅长具体负责指导和督促,确保稳妥完成交接工作。 
 
 
2001年8月9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