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价(2000)338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22号)有关精神和省的部署,在各市自查的基础上,我们对全省涉及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了审核。现将审核结果公布如下:
一、我省目前涉及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包括出租汽车、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具体项目和标准见附表。清理整顿期间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收费项目。
二、过路、桥、隧道通行费和过渡费按省物价局批复的标准执行。
三、省以下各级政府出台的涉及公共客运交通行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
四、省将进一步对列管的涉及公共客运交通行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清理。所有涉及公共客运交通行业的收费项目及其标准都要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五、贯彻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取消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0]178号)的有关规定,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实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进行的排气设施检验,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年度安全检验进行的尾气检验所收取的检测费以外,取消其他各种对机动车的强制性尾气检测收费。
六、严禁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挂靠到政府部门的职能上,强制实施收费;严禁利用垄断地位,将其他收费项目与垄断性收费项目捆绑或相互搭车进行收费。
七、执行本通知所涉及的有关问题,由省物价局、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
涉及公共客运交通行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表
序号 收费和基金项目 征收依据 征收单位 征收标准 备注
1 车辆牌证费 省物价局.财政 公安部门
厅粤价(1998)
330号
机动车牌(汽车) 100元/副
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1元/个
号牌架费 铁质5元/ 含聘用人员安
只,铝合金 装费
10元/只
机动车行驶证 10元/证 补发20元/证
机动车彩色照片 4元/套
2 机动车辆检验费 省物价局.财政 公安部门 每次每辆35
厅(1998)330号 元
3 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注册费 省物价局.财政 公安部门 120元/人 汽车类
厅(1998)330号
4 机动车驾驶员审验费 省物价局.财政 公安部门 每年每人15
厅(1998)330号 元
5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省物价局粤价 工商部门 20元/户 仅对领取个体
费(1)字(1993) 工商户营业执
112号 照的收取
6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省物价局粤价 工商部门 不超过营业 仅对领取个体
(1999)306号 收入0.8% 工商户营业执
照的收取
7 里程计价器检定费 国家技术监督 技监部门 45元/块
局法发(1991)
323号
8 公路运输管理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 交通部门 不超过营运
粤价(1998)20号 额的0.8%
9 补(换)发铝质跨省 省府办粤府办 交通部门 26元/块
市客运标志牌费 (1992)67号
10 养路费免费证费 粤价函(1997)50号 交通部门 5元/证
11 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费 粤价(1995)389号 交通部门 2元/证 仅对免征车辆购
置附加费和补发
凭证者收取
12 堤围防护费 省政府粤府 水利部门 营业额的
(1993)10号 0.15%-0.18%
13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 无线电 具体按粤价
无委粤价 管理部门 (1998)128号
(1998)128号 有关规定执行
14 车辆购置附加费 国务院国发(1985)50号 交通部门 车价的10%
15 公路养路费
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吨200元
16 公路客运附加费 省府办粤办函 交通部门 营运客车.出租
(公路建设基金) (1985)301号 车旅客每人每公
里0.03元
17 高等级公路建设还贷资金 省政府粤府函 交通部门 每月每吨20元
(1991)197号
18 城镇公用事业附加 省财政厅(79)粤财 城建部门 按营运收入
预字第24号(79)粤 的5%-8%
财预字第27号
19 公共客运线路牌有偿使用费 省府办粤办函 交通部门 通过招投标
(1993)47号 确定
20 出租车交通建设附加费 省政府,穗府办 广州 出租车0.8 仅限于广州市
(1992)3号 市政府 元/车次
备注:车辆购置附加费从2001年1月1日起改为车辆购置附加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