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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白蚁防治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13 生效日期: 2000-12-15
发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粤价[2000]310号

广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收取白蚁防治费有关问题的请示》(穗价[2000]184号)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1999]第72号令)和广州市有关规定,城市新建房屋必须由建筑单位和有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鉴于目前广州市已对白蚁防治单位实行资质认证准入管理,白蚁防治单位基本上为经营企业,为业主提供有偿服务。为此,同意将白蚁防治费列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二、根据白蚁防治服务内容的不同,白蚁防治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1、城市新建房屋的白蚁防治实行政府指导价(基准价见附表),防治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下浮不超过20%的幅度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2、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防治,以及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要对社会公布经核批具有防治白蚁资质的企业名单,供建设单位选择。

  四、建筑单位有权自愿选择具备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为其提供服务。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对建筑单位指定白蚁防治服务单位。

  五、根据《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经营单位须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
  以上规定自2000年12月15日起执行。

附:
  广州市城市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基准价表
  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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