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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期货交易所进行会员制改造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09-11 生效日期: 1995-09-11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发字[1995]146号
各试点期货交易所: 
  现将《关于期货交易所进行会员制改造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关于期货交易所进行会员制改造的意见 
 
  近几年来,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企业相继组建了一批期货交易所。1994年10月,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批准了十五家交易所进行试点。十个多月来,各试点交易所在发挥市场套期保值、发现价格功能和控制风险及自律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同时也应指出,一些交易所的组织形式和管理体制不顺,如有的交易所受利益机制驱动,营利倾向明显;有的交易所会员权利与义务不相称,影响会员参加交易所建设的积极性和自律管理作用的发挥;有些部门和地方政府干预交易所的工作,难以保证交易所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交易。根据国发[1995]22号《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务院证券委员会1995年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各试点期货交易所要从大局出发,结合本交易所的实际情况,按会员制要求进一步改造组织形式,理顺管理体制。 
  期货交易所进行会员制改造,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期货交易所为期货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自律性管理,实行会员制。会员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作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大会职责。理事会由11名至15名理事组成,其中非会员理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不得多于二分之一,交易所总裁作为当然理事参加理事会。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人选由证监会提名,商地方政府后,提交理事会通过,理事长为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总裁、副总裁人选由证监会提名,商地方政府后,推荐理事会聘任。 
  三、期货交易所进行会员制改造,要将注册资金分为均等份额,作为会员资格费,会员单位必须认购且只能认购一份,每个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占有一个操作席位。会员占有多个席位的,交易所可根据实际情况收取相应的席位占用费,具体金额由理事会决定。 
  四、由地方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兴办的期货交易所,凡地方政府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有实际出资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需抽回资金的,原则上可以由交易所分期偿还出资;凡地方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未实际出资的,不得索取任何形式的回报。凡以银行贷款形式组建的期货交易所,由交易所负责偿还银行贷款。 
  五、由复数发起人组建的公司期货交易所,原股东为交易所会员并且具备条件继续成为会员的,其原实际出资额大于会员资格费的,由交易所偿还差额部分,并按年回报率以不高于差额部分5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回报;原实际出资额小于会员资格费的,由该会员单位向交易所补足差额部分。原股东不是交易所会员或者不具备条件继续成为交易所会员的,由交易所偿还其全部出资,并按年回报率不高于原出资额5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回报。 
  六、在会员制改造过程中,交易所的资产除按上述规定用于偿还出资、贷款和给予一次性回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交易所的资产进行分配,不得在会员制改造过程中占有交易所的资产,要保证期货交易所资产的完整性。 
  七、实行会员制的期货交易所,理事会每年需将交易所的预算、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交易所作为非营利性组织,其资金结余不得用于会员分红,只能用于对会员的服务和交易所自身的发展。 
  八、党、政机关干部不得在期货交易所兼职,凡需在交易所新任职的或继续在交易所任职的,必须与原单位彻底脱钩。 
  各试点期货交易所应按照上述原则,尽快制订本交易所进行会员制改造的实施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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