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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28 生效日期: 2000-08-28
发布部门: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文号: 深环[2000]95号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控制和减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危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不可抗拒力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居民人身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关联法规    

    第三条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本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我市事故应急工作政策;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事故应急计划,做好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工作;
  (三)确定事故的程度,统一指挥事故应急反应行动及处理工作;
  (四)及时向上一级环保部门和市政府通报事故的情况,必要时,请示由市政府直接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第四条 可能发生事故的单位,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执行我市事故应急工作政策;
  (二)制定事故应急处理计划;
  (三)听从本局统一指挥,调动本单位事故应急反应行动;
  (四)及时向本局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应急反应措施和建议;
  (五)协助和配合本局做好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事故的应急准备:
  (一)针对不同事故的类型和程度,预先制定应急计划,应急计划包括本局应急计划和可能发生事故单位应急计划;
  (二)可能发生事故的单位的应急计划由该单位制定,报本局审查、备案。


    第六条 应急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应急工作的基本任务;
  (二)事故应急反应组织及其职责;
  (三)可能发生事故的主要因素;
  (四)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反应的详细方案;
  (五)事故应急设施、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


    第七条 本局在项目审批时,应将事故应急措施纳入审查的内容,并督促申请单位落实。


    第八条 本局可根据需要组织事故的应急演习,有关单位应积极参与。


    第九条 事故应急反应:
  (一)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将应急情况报告本局,并采取相应的应急反应措施。本局接报后,应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指挥事故急应处理工作,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作出恰当的认定,确定处理方案;
  (二)现场应急反应人员应当注意安全防护,尽量减少伤亡;
  (三)因事故应急反应的需要,本局请示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实行地区封锁;
  (四)有关事故的通报由市政府授权的单位统一发布;
  (五)根据国家环保局《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的规定,由本局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关联法规    

    第十条 事故应急终止由本局决定。事故应急状态终止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向本局提交详细的事故报告。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根据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程度,采取有效的恢复措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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