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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开展燃气安全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19 生效日期: 2004-05-19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黑建城[2004]20号

各市(地)建设局、公用局(处)、城管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近日来,哈尔滨市接连发生几起建筑施工挖断煤气管线事故。2004年4月23日,哈铁分局水电段在未办理会签手续的情况下,进行自来水管线维修施工,将哈尔滨市道外区北棵二道街煤气次高压管线挖断,造成煤气泄漏,由于抢检及时,未造成人员伤亡。2004年5月7日,东方建筑公司在未办理会签手续的情况下,采用挖掘机施工,将道里区民庆街一侧欧洲新城煤气管线挖断。2004年5月16日,省岩土钻井队违章施工挖断了道外区靖宇北五道街118号门前次高压煤气管线。
  目前,我省已进入了施工期,为了防止并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我厅要求各市县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意见》和《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和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管理,立即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燃气安全大检查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建设、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从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燃气安全和建筑施工安全的重要性,开展好此次燃气安全大检查工作。

  二、此次检查工作的重点是:
  1、各级建设、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燃气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制定、实施情况。
  2、燃气企业的建设、设计、施工是否履行《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燃气企业是否具有我厅颁发的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3、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违章建设建构筑物情况,燃气设施、地下燃气管网失修失养情况。
  4、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把开工报告审批关。凡在燃气管网及设备保护区域内施工,没有燃气保护方案及部门会签的,不准批准开工。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挖掘、取土、移动、焊接、烘烤、爆破等作业的,建设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开挖施工审批会签制度,凡未经燃气、通讯、供水等行业主管部门会签的,施工单位不得从事此项工作。

  三、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燃气企业应结合今年燃气企业资质年检工作,认真检查燃气安全,发现事故隐患,立即制定整改计划,及时采取整改措施,落实责任,限期整改。

  四、各地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04年6月10日前上报我厅,我厅将对有关市县进行抽查。
二○○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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