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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03 生效日期: 2004-03-03
发布部门: 九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九府发[200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九江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四年三月三日
  九江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加强我市环境保护工作,明确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范其环境保护行为,保证环境保护法法规的贯彻实施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环境保护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领导
  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统一负责全市环境保护责任制建设。市环境保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责任制贯彻和实施过程中的组织及协调等日常工作。   二、责任内容
  1、环境保护行政负责制
  (1)落实党中央关于环保工作要“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要求,各级党委政府每年召开一次人口环境资源工作会议,党政一把手到会,并发表讲话。
  (2)各级政府对本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负责,保证辖区内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达到GB3095一1996的相应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达到GB3838一2002的相应标准,并确保饮用水源地不受污染。
  (3)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所有建设项目和专项规划,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各级计划、工商、规划、国土、城建、经贸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各级政府每年解决1一2件辖区内突出的环保问题。
  2、环境保护工作报告制
  (1)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每半年应当听取一次环保部门的专题工作汇报;政府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就污染源治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环境污染事故、污染纠纷及投诉等情况,按环委会办公室制订的统一表格,每月向市政府报告辖区内环境质量,报告须由主要领导签署以示负责。
  3、环境保护工作检查制
  (1)各级环委会办公室每季度进行一次环境保护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同级环委会和市环委会。
  (2)市环委会每年组织一次全市环境保护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并进行综合评定、考核。
  4、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
  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江西省监察厅、省环境保护局发布的《江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三、考核与奖励
  1、市环委会每年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并将结果报告市委市政府,作为评价领导干部政绩、县域经济年度考核等次、实行奖惩和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2、对执行环境保护责任制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对成绩较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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