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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外省、外地进昌建筑施工企业管理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4-01-01 生效日期: 2004-01-01
发布部门: 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县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外省、外地施工企业、招标代理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部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外省、外地建筑施工企业进昌施工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省建筑施工企业进昌必须按照江西省建设厅有关规定办理单项工程进赣备案手续,然后按照南昌市建委有关规定办理单项工程进昌备案手续,凭南昌市建委核发的单项工程《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昌登记备案通知》方可进入南昌市招投标市场进行投标。

  二、外地(江西省内)建筑施工企业进昌可办理企业年度备案登记、凭年度备案登记卡方可进入南昌市招投标市场进行投标,年度备案登记卡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进行年检,未年检的视同未办理进昌手续论处;外地建筑施工企业也可办理单项工程进昌备案手续,凭市建委核发的《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昌登记备案通知》方可进入南昌市招投标市场进行投标。

  三、外省、外地进昌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需二级(含二级)以上;项目经理需二级(含二级)以上。原则上三级建筑施工企业不准进入本市建筑市场。

  四、外省、外地进昌建筑施工企业驻昌机构需有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特级企业不少于25人、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一级企业不少于20人、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二级企业不少于15人,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

  五、按照建设部、省建设厅有关文件精神,一个项目经理只能承接一个工程。特殊原因需承接二个工程的,应由施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市建委审查同意后,才能参加其它项目的投标。

  六、外省、外地建筑施工企业进昌后应严格遵守《建筑法》、《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南昌市建委有关规定,加强管理,规范经营,认真执行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规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要及时上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清出本市建筑市场:
  1、未经备案和超越核定经营范围承接工程的;
  2、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的;
  3、搞掛靠经营、转借、出卖证照牟利的;
  4、企业管理不善,一年内发生过一起三级(含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
  5、连续两年竣工工程优良率达不到50%的或所承担的工程连续二年未取得过市级安全优良样板工程的。
  6、人员、资金、机械设备连续两年不到位的;
  7、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及时上报的;
  8、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政府主管部门通报处理的;
  9、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缴交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的。
  10、恶意拖欠民工工资,影响社会稳定的。


  七、市(县、区)招投标部门、招投标代理机构要认真审查外省、外地进昌建筑施工企业准入制度,未办理进赣、进昌手续工程项目的外省、外地企业中标标书一律视同废标。并给予招投标代理机构停止半年以上招投标代理资格的处罚,给予招标监督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八、本通知自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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