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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家庭实行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26 生效日期: 2003-12-26
发布部门: 九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九府发[2003]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驻市各单位:
  现将《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家庭实行优惠政策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九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家庭实行优惠政策的意见
  为进一步帮助特困群众解决基本生活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居民最低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87号),中共江西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发(2002)13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2)2号)对特困群众建立广泛的社会救助的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对凡户口在浔阳区、庐山区、九江开发区范围内城市低保对象中的特困家庭,凭九江市民政局颁发的《九江市城市居民特困救助证》享受下述优惠政策:
  一、优惠政策内容
  (一)燃气。安装燃气管道减免20%安装费,使用管道天然气每户每年免费20立方米,液化石油气每户每年免费6立方米。未安装管道液化气的,每年每户免费提供15公斤液化气。由市液化石油气公司负责落实。
  (二)自来水。每户每年免费供应20吨自来水。由市自来水公司负责落实。
  (三)电费。每户每年免费供应120度电。由市供电公司负责落实。
  (四)教育费。子女九年义务教育,按照“城市学生总数的10%减免杂费的办法”实施。非义务教育学生适当减免学费。由市教育局落实。
  (五)医疗。到市、区直属医院就医免收挂号费、综合处置费、透视、彩超、CT、核磁共振等检查费减收成本40%(不含药费),床位费(除市五医院外)减少40%。由市卫生局负责落实。
  (六)劳动就业。免费提供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咨询、指导等服务。对有就业能力和愿望的,并优先安排社区就业,政府购买工作岗位。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
  (七)市内交通。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由市公交公司负责落实。
  (八)法律援助。各法律援助机构按照《法律援助条例》,为低保特困户无偿提供法律援助。由市司法局负责落实。
  (九)房租。对租用公房的租金减免50%,由市房产局负责落实;属企业所有公房的,由所在企业负责落实。
  (十)电视。有线电视初装费减收200元,收视费每年减收60元。由市广播电视局负责落实。
  (十一)丧葬。免交火化费、灵堂租用费。由市民政局负责落实。

  二、低保特困家庭的界定和审批发证程序。
  1、凡低保对象中的“常补”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视为低保特困家庭,申请《九江市城市居民特困救助证》。
  (1)已享受低保的“三无”家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孤寡老人和孤幼);
  (2)因残疾、弱智原因造成生活十分困难的;
  (3)家庭成员患有重病,造成生活极端困难的;
  (4)夫妻双双下岗失业,属“4050”人员,家庭没有经济来源。
  2、申报审批程序:个人申请、居委会调查,街道办事处核查,区民政局审核,市民政局审批后颁发《九江市城市居民特困救助证》。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行优惠是一项综合性、社会性的工作,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社会各界都有义务、有责任。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教育、劳动、卫生、城建、司法、供电、房产、广电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大力支持,要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共同做好对低保特困群众的优惠扶助工作,切实帮助低保对象,解决生活困难,提高生活水平。
  各县(市、区、山)可参照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城镇低保特困家庭的优惠办法。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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