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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优秀文学艺术奖评选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09 生效日期: 2003-11-09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多出优秀作品,多出优秀人才,进一步促进我省文艺事业健康繁荣发展,根据第十一届省委第17次常委会会议精神,设立江西优秀文学艺术奖。

  第二条 江西优秀文学艺术奖是由省委、省政府设立的我省文学艺术最高奖,用于奖励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相统一的优秀作品,每两年评选一次。
  每三条 江西优秀文学艺术奖的评选,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大力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推动文艺创新,提升我省文艺创作整体水平,推进先进文化建设。


第二章 评选标准和范围
  第四条 参评作品必须是我省作者独立创作生产或以我省作者为主(作为主创人员)创作生产,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公开发表、播映或演出的作品。

  第五条 参评作品的基本条件:
  1.思想内容健康向上;
  2.艺术价值较高;
  3.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在群众中产生了广泛影响和好评。

  第六条 江西优秀文学艺术奖的评奖范围包括文学、艺术和文艺评论三大类。文学类主要是小说、诗歌、散文、报告文学、儿童文学及戏剧、电影、电视剧、广播剧的文学剧本等;艺术类主要是电影、电视剧、戏剧、广播剧、音乐、舞蹈、摄影等;文艺评论类主要是文艺评论专著、专集或重要报刊上发表的有影响的文章。

  第七条 江西优秀文学艺术奖每届评选20件。要严格掌握评选条件,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宁缺勿滥。


第三章 评选办法和程序
  第八条 申报:
  1.各设区市的作品由各设区市党委宣传部组织申报,省直单位的作品由省文联组织申报;
  2.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委会办公室报送参评作品和有关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条 评审:
  1.由评委会办公室对参评作品进行资格认定。未经资格认定的作品,不予受理;
  2.召开评委会。评委在认真审阅、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选;
  3.评委会必须在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到会的情况下方可开评。获奖作品,必须有实到评委半数以上票数通过,以得票多少为序。

  第十条 评审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满后,由省委宣传部审查确定获奖作品名单。


第四章 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对获得江西优秀文学艺术奖的作者,授予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十二条 江西优秀文学艺术奖获奖者的获奖业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任用、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评奖工作由省委、省政府委托省委宣传部具体组织实施。成立江西优秀文学艺术奖评委会,评委会由有关领导、专家、学者组成。设立评委库,每届评委从评委库中随机产生。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委宣传部文艺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委本人如有作品参评,评选时应回避。如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由评委会取消其评审资格,并由有关部门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对于剽窃他人成果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奖的人员,由评委会撤销其奖励,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由责任者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每届评奖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所需奖励经费从省级宣传文化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江西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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