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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潮汕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使用手工版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04 生效日期: 2000-07-04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2000]330号
各分局、区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潮汕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使用手工版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153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关于潮汕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使用手工版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2000年6月26日·粤国税发[2000]15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顺德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切实贯彻和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强广东省潮汕地区购进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0]51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对汕头市(包括潮阳、澄海、南澳)、揭阳市(包括普宁、揭东、揭西、惠来)、潮州市(包括潮安、饶平)、汕尾市(包括海丰、陆丰、陆河)等市、县(区)(以下简称潮汕地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加快金税工程的推广应用步伐,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的统一部署,截止6月底,潮汕地区所有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全部按规定安装使用了防伪税控系统。为此,省局决定,从2000年7月1日起,潮汕地区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律停止供应使用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7月1日(指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起,潮汕地区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潮汕地区购进货物(包括出口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律凭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抵扣税款和出口退税。开票日期为7月1日及以后的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停止抵扣进项税额,且不得作为办理出口退税的凭证。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0年6月30日前从潮汕地区购进货物取得的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在7月1日以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开票方应按规定通过防伪税控系统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潮汕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尚未用完的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于7月10日前全部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各级国税机关库存的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除限量供应给国税征收单位用于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外,就地封存, 待省局研究明确后统一处理。
四、潮汕地区各征收单位临时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必须按规定在代开发票的同时征收税款。对于7月1日及以后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除按规定加盖纳税人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和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外,还必须附上完税凭证复印件,才能作为扣税凭证。否则,购货方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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