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供销合作社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26 生效日期: 2003-12-26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黑政发(2003)86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精神,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服务农业、农村、农民中的重要作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决定》指出:“深化农业科技推广体制和供销社改革,形成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供销合作社是服务农村、农民,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搞活农村商品流通,建设农村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具有布局广泛、体系完整、功能齐全、与农民联系紧密等特点和优势。支持供销合作社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是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
  改革开放以来,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为农服务功能有所恢复,经济实力有所增强,但也存在着许多问题,生存、稳定、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当前,我省农业、农村经济面临的突出问题是千家万户分散的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低的农户难以进入市场,产业化经营缺乏中介组织将龙头企业与农户有效对接,农副产品流通不畅,农民增收缓慢。发展现代流通方式,发展农村合作经济,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引领农民进市场已成为我省农村改革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新时期供销合作社改革和发展中面临的新的历史任务。因此,要坚持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全面推进“四项改造”,创新供销合作社体制和机制,开拓新的经营和服务领域,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指导作用、农副产品流通的牵动作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载体作用,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

  二、坚持以社企分开、开放办社改造联合社,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机构设置,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规定,设省、地市、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联合社对成员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和教育培训的责任。
  各级联合社要实行开放办社,积极参与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经纪人队伍的组织、指导工作,广泛吸纳农村其它合作经济组织和企业加入联合社。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广泛、密切联系农民的优势,组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同时,根据自愿的原则,组织农民成立各种类型的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发展农民经纪人队伍,带领农民有组织地进入市场。
  按照社企分开的原则,理顺各级供销合作社与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以下简称社属企业)的关系。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有财产(包括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对本级社有资产行使出资人职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规定,各级联合社可以成立资产经营机构,由联合社授权其管理经营社有资产,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经当地政府授权部门审批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注册资本可以根据当地社属企业资产实际状况确定。
  各级联合社要切实发挥农资供应、农副产品流通、农村生活资料供应、农业信息服务及其它综合服务等作用,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利益。积极参与当地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承担本级政府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按新的职能要求,各级联合社机关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条件暂不具备一时难以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的,要给予适当补贴,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3年内列入财政预算。

  三、坚持以产权多元化改造社属企业,创新企业的体制和机制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及发展农村经济的需要,加快社属企业改革、改组、改制步伐,尽快把社属企业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做大做强优势企业,整合重组优良资产、优势业务、优秀人才,创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现规模化、集团化经营。同时,也可以根据社属企业实际,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对难以生存的企业可以整体改制,也可以分块改制,允许社有资产退出,实行社有民营、民有民营改造,使社属企业真正成为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
  在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由于资产重组发生社有资产在联合社理事会直属单位间调拨,不结转资金的不征营业税;依法变更土地使用权登记只收变更登记费;变更产权(包括房产登记只收成本费;各中介机构服务收费按规定标准的30%收取。
  加强社属企业的资产管理,改制企业资产的处置必须评估作价,依法操作,增加透明度,努力避免社有资产流失。联合社要加强对改制后控股和参股企业中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履行出资人职责,确保出资人权益。社属企业改革应享受当地政府国有企业一切优惠政策。各地因城镇建设、公路建设需要拆迁、占用供销合作社经营设施和场地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还建或补偿工作。各级政府不得通过行政手段无偿或低价划走供销合作社资产和土地。
  积极稳妥地安置好职工,确保社属企业改革顺利进行。凡是转制的企业,原企业要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国家、省和地方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要依据国家、省或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职工分流安置费用不足的企业,供销合作社可以通过变卖企业自有资产和从同级社属企业资产中适当调剂解决。供销合作社及社属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可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出让,变现资金优先用于分流职工、组织职工再就业。
  社属企业的全民所有制身份职工,享受国家有关国有企业职工的政策待遇。社属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同时发给《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国家的再就业扶助政策。
  社属企业全民所有制职工(含已经离退休人员)纳入当地社会养老保险统筹,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按规定补缴。对自身经济条件差,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允许社属企业采取变现资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补缴欠费。对于下岗职工,按照国家、省规定的国有企业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政策执行。
  基层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基层社)的在岗职工、下岗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和标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四、坚持以多种形式改造基层社,增强经济实力和服务功能
  基层社是供销合作社直接服务“三农”的组织基础和服务载体,基层社改造不能采取一卖了之、一撤了之的简单化处理办法。坚持以合作制原则为基础,以增强为农服务功能为目标,适应市场经济要求,面向社会实行网络、人才、资本全面开放,采取多种形式改组、改造基层社。积极引进城市工商企业、民营经济改造基层社产权结构;积极招聘农民经纪人和农民经销大户领办基层社改善人才结构;积极引进国内外连锁企业改造基层社经营业态;积极培育农村其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替代功能丧失的基层社。加强村屯合作服务网点建设,拓展服务功能,通过吸收农民资本、社会资本与农民联合建立合作服务站(社),构筑植根农村、面向农民、上下贯通的组织服务体系。按照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和基层社自身实际状况,结合小城镇建设,通过实行兼并、重组,加快调整基层社布局。通过开放办社,调整建制,力争建设一批有活力、有实力、服务功能齐全的农村基层合作经济组织。
  供销合作社要开展全方位、系列化、多功能的服务,农民需要什么就经营什么,农民需要什么服务就提供什么服务,各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准许供销合作社在药品监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开展药品经营。乡镇基层社凡具备药品经营资质条件的,按规定可以设置药品专柜,药品监管部门支持其发展成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根据农民生产生活需要,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发展农副产品加工、储藏、保鲜业务,煤炭、煤气供应、交通运输、劳务输出、文化旅游、农民合作保险等新业务和信息咨询、科技培训、加工修理、代办旅游、代收规费等中介服务、社区服务项目,满足广大农民多样化的消费需求。支持供销合作社在城乡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加工网络以及具备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从事报废汽车拆解业务。

  五、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服务于农业、农村经济结构调整
  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谋求发展的重要任务。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挥供销合作社优势,紧紧围绕当地农业结构调整,依托资源特色,依靠科技进步,努力兴办一批对农民增收有牵动作用的销售贸易型、生产加工型、种植养殖型的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成为农民进入市场的纽带和桥梁。
  积极发挥供销合作社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等中介组织作用,引导和组织农村种养大户、科技大户、购销大户与大型产业化龙头企业对接,发展“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中介组织+农户”等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积极探索以服务、资本、订单、契约为纽带,与农民创办新型的利益共同体。
  充分利用供销合作社设施、场地,兴办和改造一批标准高、功能全、辐射远、牵动力强的大型批发市场和有区域特点的专业批发市场。建立和完善全省供销合作社农产品信息网络,加快网络终端向龙头企业、中介组织、专业大户和农民经纪人的延伸。

  六、加快用连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改造传统网络,大力开拓农村市场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3]3号)指出:“供销合作社要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在农村逐步发展农业生产资料和日用工业品的连锁经营,用现代方式改造传统网络”。供销合作社在农村具有很强的网络优势。发展现代经营方式,既是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的重要途径和手段,也是供销合作社重塑形象,转变观念、机制、体制具有方向性的重大改革。供销合作社要抢抓机遇,创新流通业态,重构供销合作社经营和服务新优势,在助农增收中实现新发展。要充分发挥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品牌、资金、信誉和人才等优势,以资本为纽带,组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农业生产资料连锁企业集团,大力发展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建设跨省份、跨区域的农业生产资料物流配送体系和连锁、直销经营网络,努力减少物流费用,有效增加农民收入。要利用遍布城乡的网络资源,采取自营、加盟或自由连锁等方式,发展农村日用工业品连锁经营,为农民生产、生活提供服务。结合我省农副产品流通不畅的实际,努力创建农业生产资料、日用工业品连锁与农副产品购销相结合的具有双向拓展功能的连锁经营新模式,开拓农村市场。要坚持自办与联办相结合,采取一切积极有效办法,把供销合作社网络资源盘活。

  七、切实强化领导,确保供销合作社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
  供销合作社改革不仅是流通领域的部门改革,更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与稳定工作,加强领导,摆上位置,结合我省实际,具体规划,组织力量,重点突破,务见成效。要把供销合作社工作纳入到当地政府目标考核体系中,吸收供销合作社参与各项涉农活动。要把供销合作社发展现代流通方式项目、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农业开发项目以及农副产品流通信息网络建设项目纳入当地重点项目规划,在资金、税收、政策等方面予以支持。各地要加强供销合作社各级联合社班子建设,选派有责任心、懂经营会管理、热爱供销合作社事业、富于创新精神的优秀干部担任供销合作社的领导,并保持领导班子的相对稳定。各级供销合作社面对诸多困难和新的发展机遇,要增强紧迫感、危机感,按照“三个有利于”标准,勇于实践、大胆探索、艰苦奋斗、自强不息、扎实工作,努力在建设我省农村小康社会中做出新的贡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03年12月26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