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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21 生效日期: 2000-06-21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2000]290号
罗湖征收分局、第二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0]3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5月22日·国税函[2000]35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4月1日起至2001年3月31日止,对你市深圳卷烟厂生产的12个牌号规格的卷烟按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牌号及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生产企业  牌号  烟支规格  计税价格
  深圳卷烟厂  双喜  25  (64 20)  24元/条(200支)
  全包装  (下同)
  双喜  25  (64 20)  27元/条
  硬盒翻盖
  特美思  25  (64 20)  18元/条
  全包装
  特美思  25  (64 20)  19.1元/条
  硬盒翻盖
  西  丽  25  (64 20)  14.53元/条
  全包装
  西  丽  25  (64 20)  16.7元/条
  硬盒翻盖
  阿波罗  25  (64 20)  14.53元/条
  全包装
  7
  阿波罗  25  (64 20)  16.67元/条
  硬盒翻盖
  梧桐山  25  (64 20)  25.5元/条
  硬盒翻盖
  精品特美思 25  (64 20)  25.21元/条
  硬盒翻盖
  红特美思  25  (64 20)  35.9元/条
  硬盒翻盖
  孺子牛  25  (64 20)  70元/条
  硬盒翻盖
  上述牌号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本通知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对在本通知下发前,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查卷烟有关情况的通知》(国税函[2000]120号)规定,暂按1999年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税,本通知又对其计税价格进行调整的部分牌号卷烟,应调整计税价格。调整起始日期为200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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