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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布2003年秋粮收购质价政策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08 生效日期: 2003-12-08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粮食局根据国家关于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并适当提高保护价,保护农民利益,提高和保护粮食生产能力的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基本原则,经与辽宁吉林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间衔接及省政府领导同意,11月20日,联合印发了《关于下达2003年秋粮收购价格和质价政策的通知》(黑价联字[2003]97号),确定了黑龙江省保护价粮收购价格和质价政策。   一、保护价粮收购价格。玉米标准品(二等、水分14.0%)每公斤基准价格由上年的0.84元提高到0.88元,水稻标准品(三等、水分14.5%)每公斤基准价格维持上年的1.06元不变;玉米、水稻各等级之间的差价仍按现行标准品每公斤4分钱不变;玉米仍不实行地区差价,水稻现行的三个价区划分不变(每个相邻价区之间的差价仍为每公斤3分钱);继续实行水分、杂质低于或超过标准增、扣价、扣量政策。
  二、质量政策。全面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仍只收购三等(含三等)以上的水稻、玉米,低于三等的不按保护价收购。玉米,全部实行容重定等,取消上年玉米水分超过23%实行限制收购和在正常扣量、扣价外另加收每公斤1分钱整晒费的政策,其他各项质量指标与去年相同;水稻,仍以出糙率和整精米率定等,各项质量指标与去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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