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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理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更好地促进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的发展,现对《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珠府[2000]23号)的第五部分'入户问题'第二条第二款'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申请售货员入户条件'的第2项所规定的'纳税数额从1999年10月起计算'、第三款'科技型私营企业申请入户条件'的第2项所规定的'纳税数额从1999年10月起计算'、第四款'其他私营企业申请人员入户条件'的每2项所规定的'纳税数额从1999年10月起计算'均改为'纳税数额从1999年1月1日起计算'。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0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