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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各种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26 生效日期: 2000-05-26
发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班子“三讲”教育提出的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严格控制各种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要求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各种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意见》(粤办发[2000]5号)文件精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廉政办对已定期开展的160项全市性的检查、评比和表彰活动进行了清理审核。经市委常委会议审定,决定保留其中的25项、撤销61项,其余的74项合并为24项。现就今后加强对各类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一)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举办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二)党委系统、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群众团体及属下单位举办的,有固定周期的全市性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由主办单位向市委请示,经市委办公厅审核后,提交市委常委会议研究批准;举办临时性的全市性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由主办单位向市委请示,经市委办公厅审核后,报分管的市委副书记、秘书长审批。
  (三)市政府系统各部门及属下单位举办的有固定周期的全市性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由主办单位向市政府请示,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举办临时性的全市性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由主办单位向市政府请示,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分管的副市长、秘书长审批。
  (四)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及其工作部门举办全市性检查、评比、表彰活动,分别由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党组研究批准,并在批准后的一周内,抄送市委备案。
  (五)举办各类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请示内容包括:活动的项目和名称、依据和目的、方式和规模(对象范围、时间、周期等)、经费预算及来源,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六)被撤销的全市性检查、评比、表彰项目不得继续举办;今后新增加的项目一律按规定报批,违者追究主办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管理监督
  (一)除法律法规及中央文件明确规定或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外,下列情况上原则不予批准:一是各类达标、评比活动;二是对企业的检查、评比、表彰;三是没有正常的检查、评比、表彰经费,可能向企事业单位、基层单位和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的。
  (二)由若干机关、部门联合举办的内容有交叉、重复的检查、评比、表彰活动,在报批前应相互协调,联合组织。
  (三)经批准开展的检查、评比、表彰活动,要严格按照审批的内容进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随意增加开支。主办单位向有关单位发出通知时,要注明批文文号。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要将活动的组织情况向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作出书面报告并抄送市委廉政办备案。
  (四)市纪委、市监察局要加强对各种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监督,重点查处借检查、评比、表彰之机向企业和基层单位乱收费、乱摊派、乱要赞助及用公款“吃喝玩乐”等问题。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有关单位有权抵制并及时举报。
  (五)市财政部门应根据清理的决定,对有关单位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从财政上严格把好关。
  各区、县级市和各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的原则和要求,制定具体措施,使有关活动依法有序地进行。要对本地区开展的各类全区或全市性的检查、评比、表彰活动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并于今年6月底前将清理情况书面报告市委、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委廉政办。
  有关清理各种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文件,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
 1.广州市保留的全市性检查评比表彰活动项目;(略)
 2.广州市合并的全市性检查评比表彰活动项目;(略)
 3.广州市撤销的全市性检查评比表彰活动项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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