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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松北新区消防给水设施设置的有关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31 生效日期: 2003-10-3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哈政综(2003)64号

各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松北新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哈尔滨市松北新区分区域控制规划管理的规定》、《哈尔滨市松北新区消防给水设施设置的有关规定》、《哈尔滨市松北新区中水工程有关规定》和《哈尔滨市松北新区综合管廊建设规定》等五个相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松北新区消防设施建设,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结合松北新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松北新区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第三条 建筑防火设计,除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外,还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四条 对消防给水压力小于50米水柱(从地面算起)建筑物的消防用水,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由城市给水管网统一供给,不再单独设置消防水池及消防水泵。统一消防用水设施所需投资由受益单位按比例负担。

第二章 消防水池、消防泵房及消防给水管网

    第五条 消防水池及消防泵房均应设置于松北新区各净水厂内。


    第六条 消防水池可与净水厂清水池合建,清水池贮水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的消防用水要求,并有平时不动用的措施。


    第七条 消防泵房可与送水泵站合建,其供水量应满足消防用水的要求,水压应满足火灾时最不利点处供水压力不小于50米水柱的要求。


    第八条 室外消防给水管网采用生活生产用水合建式,管网应按最大时用水量加消防用水量计算,其管材应满足消防时的压力要求。


    第九条 城市净水厂消防泵站纳入城市消防指挥中心统一指挥,保证火灾发生后立即启动消防水泵和消防用水的供应。

第三章 建筑物消防设计

    第十条 凡消防时供水压力小于50米水柱的建筑物,均不设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由城市消防给水管网统一供水。


    第十一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低区消防给水和室外消防给水由城市消防给水管网统一供水;高区室内消防给水水源由建设单位自行设置,但应以小区为单位,统一考虑解决为宜。


    第十二条 设有室内消防给水的建筑物,其火灾初期10分钟内消防用水由建设单位自行设置,但应以小区为单位,统一考虑解决为宜。


    第十三条 室内消火栓上的消防水泵启动按钮,应按规定设置,并接入消防控制中心。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松北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松北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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