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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27 生效日期: 2000-04-27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粤府办[2000]6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物价局。物价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减少由政府直接制定价格的品种和范围,将形成竞争的商品和服务价格逐步转为主要由市场决定。?
  (二)将有关证照发放、业务登记、明码标价牌制作、价格听证会、价格统计、国内外市场价格监测、成本审核、价格培训、价格协调、行业价格指导、机关后勤保障服务等前期性、基础性、辅助性工作,交由事业单位、价格协会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物价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和实施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执行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负责价格分析、预测、预警和监控;提出年度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及价格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参与粮食风险基金、储备制度的运作和监督;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发展。?
  (三)拟订价格管理目录,管理国家、省列名管理的商品、服务价格及中介服务收费;组织和协调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管理会费及在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外收取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费用。?
  (四)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制止低价倾销、牟取暴利、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指导行业价格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价格秩序。?
  (五)依法对商品和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者和中介组织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六)组织指导价格、收费社会监督;受理和处理价格投诉举报。?
  (七)指导、监督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及市、县价格、收费管理工作;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及市、县的价格、收费争议;指导价格协会工作。?
  (八)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价格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物价局设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人事)室?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会议、文秘、档案、信访、保密、接待、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
  (二)法规与调控处?
  拟订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年度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年度价格调整改革计划;组织全省价格政策调查研究;草拟价格法规、规章、政策、综合性文件以及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目录;负责价格、收费违法、违规案件的处罚审定,受理行政复议;制定规范、协调、指导经营者价格行为的办法,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指导行业、中介组织价格自律;负责价格预测、预警、监控以及价格调节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制定价格政策。?
  (三)价格管理处?
  研究拟订各类产品以及房地产、无形资产价格管理原则和方法;拟订和审核列名管理的产品价格;负责省级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运作和管理;参与粮食风险基金的运作和监督;协调和处理有关上述价格争议。?
  (四)收费管理一处?
  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会费、中介服务收费及在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外收取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费用的政策和法规;开展清费治乱减负工作;研究拟订上述收费的管理制度和方法;会同财政部门审核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审核会费、列名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以及在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外收取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组织收费年审。
  (五)收费管理二处?
  研究拟订交通(含地铁、公共交通)、通信、邮电等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医疗、教育等行业的收费管理原则和方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审批列名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医疗收费、教育收费、公路养路费、路桥隧道渡口车辆通行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协调和处理有关上述收费的争议。?
  (六)监察室(与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党群和审计等工作。?

  四、局直属行政单位?
  物价局直属分局。负责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正当价格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组织实施明码标价,受理价格投诉举报。?

  五、人员编制?
  物价局机关行政编制3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不含兼职纪检组长),正副处长(主任)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后勤服务人员按机关行政编制10%核定事业编制4名。?
  直属分局基层行政编制4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后勤服务人员按基层行政编制15%核定事业编制6名。?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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