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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0年发票换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11 生效日期: 2000-04-11
发布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分局:
  由于时间已跨越200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原印有“19年”字样的发票必须更换新的版面,具体换版内容通知如下:
  一、从2000年7月1日起,全面启用新版发票。新版发票与旧版发票的区别在于:旧版发票印有“19  年”字样,新版发票已取消年号(即没有“20  年”字样)。除此以外,版面的其他内容没有改变。

  二、各分局从2000年6月1日起到市局调拨新版发票,并开始向纳税人供票,供票实行以旧换新制度,同时换领新的《发票购领簿》。

  三、各分局应于2000年7月1日前,将纳税人的旧版发票清缴完毕,发票存根和《发票购领簿》退回纳税人按规定年限保管(在《发票购领簿》的空白位置写上保存5年字样),空白发票作切角处理。

  四、纳税人的自印发票,凡印有“19 年”字样的,按第三条规定清缴,凡未印有“19 年”字样的,可继续使用。

  五、纳税人从2000年7月1日起,不得使用旧版发票,对违反规定的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六、从2000年7月1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接受旧版发票,凡以旧版发票入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七、各分局对发票换版工作应提早做好准备,认真组织,切实保障新版发票的及时供应;分局发票科、东鹏印刷厂应做好旧版发票的清理及销毁工作,各单位清理出来的旧票,经市局征管处核销后,直接送东鹏印刷厂销毁。同时,各单位要做好发票换版的总结工作,并于2000年7月10日前将发票换版书面总结报市局征管处。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0年发票换版的通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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