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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15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以附审查修改意见的方式批准《哈尔滨市技术市场条例》。由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审查修改意见修改后颁布实施。
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哈尔滨市技术市场条例》的审查修改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哈尔滨市技术市场条例》的审查修改意见
一、《条例》第十条修改为“技术交易当事人进行技术交易活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订立技术合同,统一使用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黑龙江省其它经营发票》,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技术交易方面的优惠待遇”。
二、《条例》第三十条中“20%“修改为“30%”。
三、《条例》第三十四条中“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