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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省人大代表重要意见和建议信件直通制度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15 生效日期: 2003-08-15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2003年8月15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省委提出的“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的奋斗目标,进一步密切省人大常委会与省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畅通省人大代表重要意见和建议的反映渠道,保证省人大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推进我省民主政治建设,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建立省人大代表重要意见和建议信件直通制度。   一、建立省人大代表重要意见和建议信件直通制度是为保证省人大代表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寄送的信件快速准确送达的一种方式。代表重要意见和建议信件使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邮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带有“省人大代表重要意见和建议直通”字样的专用信封。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收到“省人大代表重要意见和建议直通”专用标识信件,要亲自拆封,认真阅处。
  二、“省人大代表重要意见和建议直通”专用标识信件所反映的问题范围:
  (一)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作出的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职权行使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二)对改进和加强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方面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三)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四)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急需解决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五)对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三、代表应按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范围反映问题,提出重要意见和建议。使用专用标识信件要署代表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和联系电话,并写明代表所属的选举单位。
  四、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已经提交过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不宜再使用专用标识信件反映。
  五、省人大人事委员会确定专人负责领导批示信件的督办落实工作,并将办理情况在3个月内答复代表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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