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对全市公共场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复)业进行审批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21 生效日期: 2003-05-21
发布部门: 南昌市创建活动指挥部南昌市防治非典指挥部
发布文号:

为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保持我市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好形势,巩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及《江西省取缔无照经营办法》的规定,决定对全市公共场所食品生产和经营单位的开(复)业重新进行审批认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审批认定范围
  全市辖区内的公共场所、食品生产和经营单位,重点是小餐馆、小副食店、小旅店(招待所)、小美容美发店、小歌舞厅、小浴室等“六小”行业。

  二、审批认定时间
  5月22日--6月10日。

  三、审批认定工作的组织
  由各县区防非、创卫指挥部负责组织,由街办、乡(镇)牵头;工商、卫生、环保、文化、公安、城管等部门参加,对街办、乡(镇)所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食品生产和经营单位逐个进行开(复)业审批认定。

  四、审批认定职责划分
  1、街办、乡(镇)提供辖区内所有持证或无证的公共场所、食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名册(包括单位名称、地点、业主姓名、联系电话);
  2、卫生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其进行实地审查、认定,提出开(复)业的许可意见;
  3、环保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其进行实地审查、认定,提出开(复)业的许可意见;
  4、文化部门依照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其进行实地审查、认定,提出开(复)业的许可意见;
  5、工商部门根据卫生、环保、文化部门的意见,依照相关法规进行审定,下达开(复)业通知书。
  6、为保证此次审批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安、城管部门派执法人员参与此项审批认定工作。

  五、审批认定结论
  1、对证照齐全,经卫生、环保、文化部门审核认定的,由工商部门下达开(复)业通知书,准予开(复)业;
  2、对证照齐全,经审核没有达到有关要求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后经验收符合要求的,由工商部门下达开(复)业通知书,准予开(复)业;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其证照;
  3、对无证照经营的,由工商部门一律予以取缔;擅自开业的,由工商部门依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六、纪律要求
  1、在审批认定工作中,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原持照经营,经此次审批认定不合格被取缔但已交全年费用的,多收取的费用由收取费用的单位负责按月退还;
  2、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将按照“谁审定、谁负责”的原则,依据《南昌市防治非典工作七条纪律》和有关规定进行督查。
  3、欢迎社会各界和市民对此项工作进行监督。
  举报电话:
  防非指挥部 创建指挥部
  南昌市:6789111 6778994
  东湖区:6300175 6284054
  西湖区:6625680 6631046
  青山湖区:8100494 8102203
  青云谱区:5200077 5219363
  红谷滩新区:3883946
  高新区开发区:8161031
  经济开发区:7039959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防治非典指挥部
南昌市创建活动指挥部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