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为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保持我市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好形势,巩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及《江西省取缔无照经营办法》的规定,决定对全市公共场所食品生产和经营单位的开(复)业重新进行审批认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审批认定范围
全市辖区内的公共场所、食品生产和经营单位,重点是小餐馆、小副食店、小旅店(招待所)、小美容美发店、小歌舞厅、小浴室等“六小”行业。
二、审批认定时间
5月22日--6月10日。
三、审批认定工作的组织
由各县区防非、创卫指挥部负责组织,由街办、乡(镇)牵头;工商、卫生、环保、文化、公安、城管等部门参加,对街办、乡(镇)所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食品生产和经营单位逐个进行开(复)业审批认定。
四、审批认定职责划分
1、街办、乡(镇)提供辖区内所有持证或无证的公共场所、食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名册(包括单位名称、地点、业主姓名、联系电话);
2、卫生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其进行实地审查、认定,提出开(复)业的许可意见;
3、环保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其进行实地审查、认定,提出开(复)业的许可意见;
4、文化部门依照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其进行实地审查、认定,提出开(复)业的许可意见;
5、工商部门根据卫生、环保、文化部门的意见,依照相关法规进行审定,下达开(复)业通知书。
6、为保证此次审批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安、城管部门派执法人员参与此项审批认定工作。
五、审批认定结论
1、对证照齐全,经卫生、环保、文化部门审核认定的,由工商部门下达开(复)业通知书,准予开(复)业;
2、对证照齐全,经审核没有达到有关要求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后经验收符合要求的,由工商部门下达开(复)业通知书,准予开(复)业;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其证照;
3、对无证照经营的,由工商部门一律予以取缔;擅自开业的,由工商部门依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六、纪律要求
1、在审批认定工作中,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原持照经营,经此次审批认定不合格被取缔但已交全年费用的,多收取的费用由收取费用的单位负责按月退还;
2、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将按照“谁审定、谁负责”的原则,依据《南昌市防治非典工作七条纪律》和有关规定进行督查。
3、欢迎社会各界和市民对此项工作进行监督。
举报电话:
防非指挥部 创建指挥部
南昌市:6789111 6778994
东湖区:6300175 6284054
西湖区:6625680 6631046
青山湖区:8100494 8102203
青云谱区:5200077 5219363
红谷滩新区:3883946
高新区开发区:8161031
经济开发区:7039959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防治非典指挥部
南昌市创建活动指挥部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