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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国家有关“费改税”政策的实施,根据广东省交通厅《关于1999年度道路运输行业审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交运函(1999)3349号)精神,从即日起至2000年3月31日止,对此我市行政区域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含散体物料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及其车辆(含粤港澳直通汽车运输、道路运输“三资”企业和已办理军转民手续的营业性道路运输业务的车辆),进行经营资格年度审验,换发《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按上级规定征收2000年1-3月份的道路运输管理费。请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属的运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审验、换证、缴费手续。其中,省、市属单位和中央驻穗单位按照业务所属到广园中路338号广州市交通管理总站办理;区、县级市属的单位(含个体)到辖区运管部门办理;“三资”企业的营运客货车辆统一到东方宾馆新楼二楼1255号房运管规费征收代办点办理。
逾期不办理,作放弃经营资格处理。
特此通告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