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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速对外开放的若干政策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1-01 生效日期: 1989-01-01
发布部门: 抚顺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抚政发[1990]170号


  为了贯彻党的十三届四中、六中全会精神,在治理整顿中进一步加速我市对外开放,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鼓励、扶持出口创汇的规定
  (一)对出口产品企业实行出口奖励。以上年为基数,原有出口企业出口创汇每增加一美元,奖励人民币五分;新的出口企业每创汇一美元,奖励人民币二分;自营出口企业每自营出口结汇一美元,奖励人民币三分。此项奖励做为税后留利。奖金来源计入出口产品销售成本。
  (二)企业的机电产品出口,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三年(1990――1992),免税款项转入出口产品开发基金,用于出口创汇产品开发。如机电产品出口,由于外贸收购价低于内销价而影响的企业利润,视同实现利润,相应提取各项基金。各项基金的提取,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比例计算,在企业应交纳的调节税、所得税或上交的利润中抵扣;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由于外销收购价低于内销价的价差,经劳动、财政部门批准,可视同实现利润,因其价差影响上交的利润视同上交,可相应提取工资增长基金。为了避免和防止压价让利,增加财政负担,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原则上内外销差价率控制在20%以内。
  (三)地方中小型企业,在完成当年财政上交任务和市出口计划的前提下,年出口创汇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利润率年递增10%以上,其职工福利基金可由原来的按工资总额提取11%提高到15%,年出口创汇额在五十万美元以上,利润率年递增10%,其职工福利基金可由原来的按工资总额提取11%提高到13%,提高部分计入产品成本。
  (四)凡能够生产进口替代产品的市属企业,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替代产品所获利润给予减征所得税照顾。
  (五)地方企业生产出口创汇产品,在完成市出口承包计划前提下,其外销价格低于内销价格影响利润水平的,集体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对该产品实现的利润给予减免所得税照顾。全民企业影响利润部分,经财政部门批准,视同完成利润计划。
  (六)市级出口商品基地、专厂(矿)可比照享受省级基地、专厂(矿)待遇。
  (七)市政府对出口企业实行出口创汇承包,超奖欠罚,对成绩突出者给予重奖。
  (八)对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轻工企业,企业总产值不低于上年水平,产品不亏损的,实行出口商品供货值与工资总额挂钩,根据出口供货值占企业工业总产值的比重递增情况,允许企业工资总额上浮,其递增率与工资总额增长幅度,报市劳动、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已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不重复实行上述挂钩政策,但在核定内部固定升级面时可适当照额。
  (九)劳动密集型出口商品企业,经劳动部门核定,可实行计件工资、定额工资、工时工资,即工资与产品数量、质量无限额挂钩,多劳多得,超过核定工资总额部分的工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计入产品成本。
  (十)生产出口创汇产品的专用设备,在产品不亏损的前提下,经批准折旧率采取逐年递减的方法,即第一年折旧率为30%,第二年为25%,第三年为20%,第四年为15%,第五年为10%。所提折旧新增部分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设备更新改造或归还贷款。
  (十一)扩大工(农、技)贸之间的联合,对工(农、技)贸联合的实体公司新开发的出口产品的出口部分,允许投资双方税前分利;投产后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给予减免所得税照顾。
  (十二)新办的出口创汇乡镇企业,可免征所得税五年。
  (十三)企业自营出口的产品,按照规定退税的,税款退给产品出口企业。
  (十四)企业对外技术出口、在国外兴办合资企业,从获利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三年,创汇留成中市留成部分全部留给企业。
  (十五)鼓励有出口自营权的企业自营出口,对自营出口,财政、税务、银行将实行倾斜政策,给予优惠照顾。
  (十六)对通过易货贸易换回的物资,属于非本企业经营范围的专营商品,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后,交专营单位经营或经专营单位同意自营处理,交专营单位经营的只收取必要的、合理的经营费用,经营利润全部返给提供出口货源企业;属于非本企业经营范围的非专营商品,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核发临时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属国家限价品种,原则上按规定的最高限价执行;属非限价品种,经物价部门审批,可参照执行国内同类产品价格。
  (十七)在完成市出口计划的前提下,到外省外贸部门(包括沈阳、大连市外贸)出口的计划外商品,凡政府留成外汇调回的,经市计委、经贸委、外汇管理局共同审批,可享受市规定的各项优惠待遇。
  (十八)允许出口商品企业在一家银行建立基本帐户的同时,在其他银行建立辅助帐户。
  (十九)扶持机电产品出口,中国银行开办机械设备出口中长期贷款,期限五至十年,按优惠利率办理。
  (二十)对企业出口产品生产所需流动资金,在同档次浮动利率基础上给予优惠10%。凡通过市进出口公司代理出口商品,按减半收取手续费。
  (二十一)对搞“三来一补”的企业,银行优先发放外汇和人民币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一年,还可办理补偿贸易项目的担保鉴证业务。
  (二十二)对介绍外商来抚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牵线搭桥者,合同生效后,按企业第一年合同工缴费的1%给予一次性报酬。
  (二十三)允许企事业单位到国家及沿海省、市进出口公司聘请各行业的外向型经济顾问,除每年给受聘者一定聘金外,根据其贡献大小,经济效益高低另给一定奖励。
  (二十四)科技人员(党政机关干部除外),在保证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的前提下,经单位批准,允许在职搞外向型经济技术承包,签订经济技术合同,其收入在纳税后50%交本单位,50%留给承包人。
  (二十五)在商品出口和技术出口贸易中,为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商标,根据需要应在国外进行国际注册。

  二、关于鼓励外商、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办企业的规定
  (一)对新办的合营企业,合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合营企业的合营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境内再投资,期限不少于五年的,经合营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的40%。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缴回已退税款。
  (三)合营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从一年度的所得中提取相应的数额加以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提取所得继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四)对外商、华侨投资企业生产所需物资及水、电、气纳入市供应计划,保证供应渠道,价格随行就市。
  (五)允许外商、华侨承包、租赁国营、集体工业企业及对老企业参资入股。允许被拍卖的小型企业在国外招聘厂长或经理,按照国际惯例经营管理企业。鼓励侨属、侨眷以国外亲人的资金创办私营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
  (六)外商投资企业,由董事会自行确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分配形式、工资标准和奖励津贴。
  (七)凡在我市兴办侨资和台胞投资企业者(含引用侨资的侨属企业)由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对投资者身份和资金来源进行审定,有关部门据此办理手续并给予优惠待遇。
  (八)对外商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计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联合办公法一次审定,上报文件完备,十日内批复。
  (九)对介绍外商来抚办“三资”企业的搭桥者(专职工作人员除外),企业建成投产后,由中方单位按外商投资额2‰――5‰给予一次性人民币报酬。
  (十)“三资”企业所需流动资金贷款,在同档次浮动利率基础上给予优惠10%。发生人民币资金短缺时,可办理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外商投资企业的自有现汇、华侨捐赠的外汇可到市外汇调剂中心进行调剂。
  (十一)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今后下发的关于征收有关费用的文件,凡未特别指明含“三资”企业的,均不得向“三资”企业收取费用。
  (十二)台胞投资,除执行上述规定外,按抚政发【1990】56号文件《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若干规定》执行。

  三、关于鼓励劳务出口的规定
  (一)放宽民间劳务出口,除国家机要人员、从事尖端科学技术研究人员外,凡在我市具有户籍,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热爱社会主义,思想进步,身体健康,能够完成劳务合同的公民,均可申请办理劳务输出。凡在职职工,经本单位同意后可自行对外联系聘用单位或聘用者。依据劳务出国人员聘用单位或个人的聘用劳务合同书,由市经贸委办理出国手续。
  (二)在职职工到国外出劳务,需到劳动(人事)部门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劳动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务合同),职工工资、国内生活福利停发,在国外出劳务期间,凡本人按规定向原单位或劳动保险公司交纳养老保险金的,其工龄可以连续计算,并在国内普调工资时升虚级,记入本人档案。否则,工龄不能连续计算,也不能参加国内普调工资。
  (三)企业劳务出口获得的劳务收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予优惠照顾。凡劳务出口和承包工程所需费用,发生外汇和人民币短缺时,银行优先给予支持。
  (四)对招揽劳务输出项目而本单位无力派出人员的项目转让者,可一次性提取项目服务费,其费用由派人单位负担。提取服务费标准为:合同金额200万--500万美元的为0.7%,500万――1000万美元的为0.5%,1000万美元以上的为0.3%,以人民币支付。

  四、关于加速建设胜利出口创汇工业区的规定
  (一)凡在胜利出口创汇工业区(以下简称胜利工业区)兴办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国营、集体、个体企业,出口商品供货值占工业产值40%以上,将给予以下优惠待遇。
  1、对一九九三年底前建成投产的企业,由矿区保障供应生产所需的80%统配价燃料煤、50%统配价电。
  2、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土地使用税五年。
  3、利用原有公用设施、厂房、设备,按现值计算。
  4、建设项目所需三大材料,由市和矿区分别按统配价供应30%,其余从市场解决;生产所需原材料供应,按保渠道、价格随行就市的办法执行。
  5、项目投产后三年内,市政府应得的外汇留成部分留给企业。
  (二)对胜利工业区公用设施建设项目,优先安排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免缴建筑税;对所用贷款视财力情况给予部分贴息。
  (三)在胜利工业区建立和发展股份制内联企业,进行分产品、分产值、分利润、分税金试验。
  (四)胜利工业区总体建设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规划由胜利工业区管委会负责审批。
  (五)国内办的出口创汇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减免所得税照顾。

  五、关于鼓励老企业“嫁接”,加速老企业改造的规定
  (一)采取中外合资、合作方式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或车间。鼓励以现有场地、厂房、设备工业产权和企业自有资金等作为出资,也可以将国家安排用于国营企业技术改造的资金(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作为出资,“嫁接”外商投资,改造老企业。
  (二)采取中外合资、合作方式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国内配套部分所需投资贷款,银行给予优先安排。
  (三)中外合资、合作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设备折旧,视企业经济效益情况,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加速折旧。
  (四)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对原中方企业富余职工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也可以保持原企业的法人地位,用从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获得的租金,从事其他服务经营,安置富余劳动力。
  (五)对通过“嫁接”国外资金、技术、管理经验进行企业技术改造的项目、扩大出口创汇能力的项目,计委优先安排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六、附则
  (一)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二)本规定由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抚政发【1988】47号文《关于加速对外开放的若干政策措施》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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