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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04 生效日期: 2003-06-04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文号: 黑办发[2003]12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01)58号)精神,切实改进和加强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产权管理体制不合理、部门之间用房差别较大、房产余缺难以调剂、建设和管理成本费用过高等问题,建立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统一管理、合理调配、专业化服务的管理体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办公用房的房地产权属管理
  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实行权属统一管理,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直机关局)负责。
  省直机关局统一申办省直机关办公用房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登记范围包括: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省直各部委办厅局、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以及行政经费和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关系在省政府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有关人民团体)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省直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对特殊用途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的权属登记,经省直机关局审核,履行国有资产审批手续后,可作特殊处理。
  各部门、各单位享有办公用房的使用权,并与省直机关局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履行使用申报登记手续。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制定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办公用房使用档案,在核定的办公用房范围内自主安排、合理使用。同时,要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保障办公用房的安全和完整。未经省直机关局同意,不得自行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租、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
  省政府驻外机构办公用房和相应土地,由省直机关局统一管理。省直各部门、各单位驻外机构及下属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和相应土地,由各部门、各单位按照本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并对其房地产进行普查登记,建立档案,同时将房地产权属登记资料和档案报省直机关局备案。
  二、建立办公用房的统一调配制度
  省委办公厅文件 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
  省直机关局根据人员编制和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标准合理核定、分配、调整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并逐步推行办公用房租用制度。凡需调整、变更办公用房的,由省直机关局负责审核后,履行国有资产审批手续。
  新建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在新办公用房建成后,要按照“建新交旧”的原则限期上交旧办公用房,不能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置。其中,新建办公用房全部由省里投资的,一律回收旧房;由国家补助投资的,其旧房使用另行研究确定;对机构和人员编制作精简调整的部门和单位,要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倒出相应的办公用房;撤销的部门和单位应限期上交办公用房,不得自行处置。上交的办公用房,由省直机关局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实际需求情况统筹安排。
  三、加强办公用房的维修管理
  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的维修,要坚持量力而行、经济适用的原则,注重维护和完善房屋使用功能,严格控制装修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建扩建。维修工程应实行公开招标,加强工程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省直机关局负责制定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规定房屋修缮、设备设施改造的标准、时限和要求,日常维修养护的经费标准以及维修项目管理的程序和办法;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申请和办公用房的实际状况,制定办公用房的大、中修及专项维修计划,编报经费预算,组织工程项目的实施,也可根据情况委托各部门、各单位实施。
  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养护,根据规定的经费标准和核定的面积编报预算,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列入部门预算并负责组织实施。
  各部门、各单位要完善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措施,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保障机关办公用房的完整与安全,提高办公用房的使用效益。
  四、推进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
  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要适应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要求,加快物业管理规范化、专业化的进程。
  省直机关局应根据实际情况,推进办公用房使用部门与物业管理单位的分离,建立并完善物业管理结算制度,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逐步推进机关物业管理单位体制转轨和机制转换,逐步开放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市场,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公司,推进后勤服务的社会化进程。
  五、开展办公用房的普查和清理工作
  认真做好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的普查和清理工作,重点查清办公用房及土地的来源、权属登记状况、使用管理情况和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的质量情况。在此基础上,由省直机关局建立健全办公用房管理档案。
  对企事业单位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要进行全面清理,并区别不同情况分类处理。事业单位占用行政办公用房,应根据其工作职责和经费来源,与管理部门签订使用或租赁协议,区别不同情况确定租金标准。企业单位占用行政办公用房,原则上应进行清退。清退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继续使用,但应按市场价交纳租金,各部门、各单位取得的租金收入,要严格遵循“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纳入预算管理。
  六、制定有关配套办法,完善办公用房管理制度
  省直机关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在本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制定相关配套办法,逐步把办公用房管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办公用房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办公用房的管理,切实提高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加强和改进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是实现办公用房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确保各部门有效运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措施,对于加强省直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树立良好形象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顾全大局,积极配合,扎扎实实地做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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