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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关于实施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31 生效日期: 1999-12-31
发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布文号: 穗府[1999]84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决定》(国发(1999)15号),从1999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建立和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为推动我市全面推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工作的顺利开展,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在我市全面推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重要意义
  公民身份号码是国家为每个公民自出生之日起编定的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将在我国公民办理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权益事务方面广泛使用,既起到识别、确认公民身份的重要作用,又可通过计算机的应用提高办事效率和管理水平。建立和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是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加强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建设。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方便公民社会生活、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加强国家行政管理、维护社会秩序,进而在我国逐步实现社会信息管理现代化,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因此,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做好实施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各项工作。

  二、认真做好18位码居民身份证的发放工作
  国务院明确规定,公民身份号码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由公安机关具体负责。因此,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要切实加强对公民身份号码编号赋码工作的领导,严格号码编制、审核程序,严防出现重号、错号和一人多号等差错,做好18位码居民身份证的发放、管理和有关协调工作。同时,按照国务院要求,从1999年10月1日开始,凡16周岁进入领证年龄的公民和遗失补领、有效期满换领证件的公民,一律颁发18位码居民身份证。此前颁发的15位编码的证件仍然有效。如果持证人自愿要求换证的,也可以为其换发新的18位号码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要把发放18位号码的居民身份证作为“为民、便民、利民”的措施来抓,不得强迫群众换领新证,以免增加群众的负担。

  三、切实做好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宣传工作
  建立公民身份号码制度,是国家加强社会管理的现代化工程,也是逐步实现社会信息化管理的重要措施。由于涉及到许多部门的工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公安部门以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开展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宣传栏和墙报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建立和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重大意义和作用。在宣传中,要特别注意宣传它的作用、使用方法和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的效益。通过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要广泛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以推动我市实施公民身份号码制度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各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公民身份号码的推广应用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居民身份证是公民身份号码的基本载体凭证。我市公安机关从1999年10月1日开始,已逐步为本市居民颁发18位码的居民身份证,并从2000年1月1日起,全面受理本市居民申办18位码的居民身份证。因此,要求社会各有关部门从现在开始,在办理各种事务中,凡需证明公民身份的均须使用公民身份号码。尤其是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民政、司法、人事、工商、卫生、税务、证券、保险、金融、民航、邮电、旅店等公民身份号码使用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公安机关,抓紧研究并积极做好公民身份号码的推广应用工作,在办理各种证照和表册登记中凡需要证明公民身份的,必须使用公民身份号码,并统一号码名称,建立健全号码登记、管理和核查制度,积极推动其广泛推广使用。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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