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赣市地税函[2003]56号
市局稽查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赣州电信公司装电话所赠BP机费用是否在赣州中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税前扣除的请示》(赣市地税稽字[2002]10号)收悉,经市局调查研究并请示省局,现批复如下:
一、对赣州电信公司装电话所赠BP机费用允许由赣州中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赣州中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装电话所赠BP机费用5071200元(其中:2000年8-12月3571200元,2001年1-4月1500000元),可按业务宣传费支出,分别在2000年和2001年按不超过销售收入5‰范围内据实扣除。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