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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对中外旅客携运包里检验收费问题的函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31 生效日期: 2003-05-3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价行函字(2003)22号
二00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东宁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中外旅客携运包里检验收费是否合法的请示》(东价字[2003]7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关于对中外旅客携运包裹检验收费问题,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94号)第 十八 条规定中已授权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制定试行标准。国家商检局1994年制定试行标准后,根据前文规定于1996年又向国家计委、财政部申请重新核定,在国家计委、财政部没有新规定之前,仍应按原规定执行。
  另外,此项收费已列入省政府黑政办发(2000)67号文件发布的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44--006项)并已编入《黑龙江省收费管理文件汇编》中(见1105页)。同时,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2002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3]8号)和国家拟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和标准》中也有此收费项目。因此,目前此项收费属合法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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