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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双鸭山市交警部门收取交通事故清障服务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22 生效日期: 2003-06-0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价行字(2003)115号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双鸭山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交通事故清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双价字[2003]1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交警部门在对交通事故车辆实施清障服务时收取费用。现就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3.6吨以下至5.5吨(含5.5吨)交通事故车辆,拖曳服务收费200元/台、次;吊拖服务收费350元/台、次。
  (二)5.6吨以上交通事故车辆,拖曳服务收费250元/台、次;吊拖服务收费400元/台、次。
  (三)零公里以外交通事故车辆吊拖服务收费500元/台、次。
  二、收费原则
  交通事故车辆清障以用户自愿、有偿服务为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变相收费。事故责任者有能力自行清障的,要允许自行清障。
  三、收费部门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凭收费许可证到税务部门购买发票,收费时开具税务发票。
  四、此批复自二00三年六月一日起执行,收费标准执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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