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山市摩托车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16 生效日期: 1999-12-16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中府办[1999]106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中山市摩托车总量控制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中山市摩托车总量控制管理办法为减少道路交通管理的压力,进一步减低交通噪声和废气污染,特制定中山市摩托车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一、实行摩托车入户总量控制
  从1999年11月1日起,暂停办理摩托车入户手续,11月1日前已受理但未发牌的摩托车,车主凭受理通知书在1999年12月31日前到市公安车管所办理上牌手续。

  二、限制外地摩托车迁入
  从2000年1月1日起,不再办理外地摩托车迁入手续。
  但因工作调动和正常户口迁移至我市的居民,其原有摩托车
  要求迁入我市,经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办理迁入手续:
  (一)车主为户口迁移者本人;
  (二)摩托车使用期不满5年;
  (三)摩托车在1999年11月1日以前已办理入户手续;
  (四)摩托车发动机为四冲程;
  (五)经检验车辆安全性能和技术指标合格;
  (六)迁移手续齐备。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