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事业单位物价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01 生效日期: 2003-04-01
发布部门: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赣计价调字[2003]268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计委)、省属企事业单位:
  企、事业单位的物价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物价员),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从事本单位价格管理的人员。长期以来,广大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在本单位的领导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贯彻国家价格方针政策、深化价格改革、管理本单位价格起了积极作用,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促进经济发展作出了一定贡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的条件下,企事业单位的物价员,不仅是加强市场价格管理,深化价格改革,建立良好价格秩序的一支重要力量,而且是企事业单位正确运用价格杠杆发展事业、树立诚信形象的重要角色。为此,去年十二月,国家计委以计价检[2002]2844号文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建立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网络。现根据国家计委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情况,就加强全省企事业单位物价员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企事业单位物价员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为本单位价格决策提出建议。
  (三)开展价格调查研究,采集价格信息,实施价格决定,配合价格检查,接受价格监督。
  (四)真实、准确地记录并核定生产经营成本,研究、分析本单位所生产经营商品的市场价格竞争能力,提出提高本单位经济效益的价格策略。
  (五)做好本单位生产经营商品的明码标价工作,开展“价格、计量信得过”活动。
  (六)抵制与纠正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七)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协助解决本单位与消费者的价格纠纷。
  (八)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价格运行动态、价格管理信息和成本资料,反映价格管理方面的意见与要求;参加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价员培训、物价工作经验交流、考察以及其他活动。

  二、对企事业单位物价员管理内容
  (一)物价员资料库。资料库主要记录物价员工作业绩、考核与奖惩情况。对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价格工作机构及物价员进行登记,登记工作委托省价格协会管理。已经设立价格工作机构和配备人员的,要保持稳定;尚未设立价格工作机构和配备人员的,要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规模及价格管理需要,设置相应的价格工作机构和配备人员。
  (二)建立物价员联系制度。价格主管部门和价格协会,要通过发行期刊、创办网页、举办各种会议,加强与企事业单位物价员的工作联系与业务交流。价格主管部门出台涉及企事业单位的价格法规和政策,要认真听取物价员的意见,并作为决事业单位的物价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物价员),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从事本单部门的指导下,策与指导工作的重要参考。物价员主动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价格协位价格管理的人员。长期以来,广大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在本单位的领导和价格主管会报告工作情况,反映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沟通与合作。
  (三)进行物价员业务培训。价格主管部门要举办价格管理、价格成本核算、市场营销等方面的培训班,或召开各种形式的业务交流会,分期分批组织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参加,帮助他们更新知识,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四)实行物价员岗位资格证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将制定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岗位资格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者颁发岗位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四、对物价员分级管理
  对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实行统一办法、分级管理。生产经营企业的物价员,按企业在哪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就由哪级价格主管部门委托同级价格协会管理。事业单位的物价员,按行政隶属关系,由相应级价格主管部门委托同级价格协会管理。
  加强企事业单位物价员管理,是新形势下一项新工作,没有现成模式与经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地价格协会要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各企事业单位要抱着积极态度,切实加强物价管理,支持物价员的工作。
  本通知请各地认真实施。此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5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