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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电力公司关于江西电网城市居民“一户一表”工程改造收费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28 生效日期: 2003-04-01
发布部门: 江西省电力公司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赣计商价字[2003]242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江西电网各供电局:
  城网“一户一表”改造几年来,城市的供电质量大大提高,对满足城市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起到积极作用。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网建设与改造进一步展开,为规范江西电网城市居民“一户一表”工程改造收费,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改造范围
  1、由公用配电变压器供电的零散居民用户,改造(新装)工程包括从分支箱引出线到居民入户线端。
  2、在城区10千伏公用线路上的专变用电户,改造工程包括从配电变压器到居民入户线端。
  3、专线用电户的改造工程包括从配电变压器到居民入户线端。

  二、工程改造方式及要求
  1、公用配电变压器供电的零散居民用电(包括新装用户),工程改造由供电企业实施。
  2、专变用电户、专线用户的职工住宅用户及其转供电的居民住宅用户,工程改造可自行出资按照电力行业技术规范和一户一表改造有关规定进行改造;其没有能力改造的应委托供电企业实施工程改造。
  3、专变用电户、专线用电户自行出资改造的,经验收合格后,应实施产权向供电企业移交。产权移交后,由供电企业维护、管理。
  4、入户线改造应使用6mmE2铜芯线或铜芯护套线和漏电保护开关(带过流、漏电过电压保护功能、额定电流装卸(20)A电能表的不小于32A,装10(40)A电能表的不小于50A,漏电动作电流为10--100mA,动作时间小于0.1秒),可供每户居民用电的不低于KW(电源)。

  三、工程改造费用标准及分担原则
  1、为维护供、用电各方利益,工程改造费用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统一组织协调,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供电部门共同测算,经设区市政府同意报省计委商省电力公司后执行。
  2、工程改造表前的费用由供电企业、设区市政府和委托改造单位各承担三分之一。其中,设区市政府分担的费用可从电价中的城市公共事业附加费中解决。城市公共事业附加费不足的部分,从其它途径解决。
  3、工程改造的其他费用按一户一表改造户每户400元的标准收取。享受国家低保的居民每户减半收取。
  4、对专线用电户若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线路需要改造的费用由电户承担。
  5、新建商品住宅要按照建标[1999]76号文规定,设立一户一表,其表前费用纳入房屋建设费用,不得另行向住户收取。

  四、其他事项
  1、城市“一户一表”改造应坚持用户自愿申请的原则,电力部门要严格执行一户一表改造工程收费标准,凡超出标准收费的,用户可以拒交,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监督,对不按规定收费的要严肃查处。
  2、为确保工程设备材料的质量,坚决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入电网,降低工程造价,工程改造的设备及材料应组织统一招标、集中采购。
  3、电力部门应按设立财务专帐管理收取的“一户一表”改造费用,并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范围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4、本通知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凡属江西电网直供的设区市所在地城市居民“一户一表”改造工程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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