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价函[1999]532号
省建委:
《关于理顺房地产业管理收费的报告》(粤建函[1997]338号)悉。房地产业有关管理收费业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粤办会函[1999]77号),现复如下:
一、房地产权属登记收费
1、房地产权初始登记费
改按建筑面积收取,标准相应调整。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下每宗90元,超过100平方米的加收10元。
2、房地产权转移登记费
每宗不超过8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3、房地产权变更登记费
每宗不超过8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在收取上述登记费后,不再征收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等证照工本费。同时,在办理房地产抵押业务中,不开征房地产抵押登记费。
二、房地产交易收费
1、房地产交易服务费
房地产交易所(中心)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时可收取房地产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按交易成交额的1‰缴纳,有关评估、表册等不另收费。此项收费属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支纳入财政管理。
2、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服务费
按1998年《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监督商品房预售款时,可向预售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监督管理费款项2‰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服务费。
三、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维持现行规定,即只在广州市征收,其他市不征收。
四、以上收费除房地产交易服务费和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服务费之外,其他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五、不开征房屋租赁登记费。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费经由财政部、国家计委(94)财综字81号文明令取消,不宜恢复收取。
以上规定请自1999年11月1日起遵照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文相抵触的,一律以本文为准。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或《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