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防伪税控系统推广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0-11 生效日期: 1999-10-11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征收分局、区局:
      为加快防伪税控系统推广工作的进度,确保自2000年1月1日起我市使用十万元位专用发票企业全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市局决定加大防伪税控系统推广的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0月15日起,各单位停止供售手工版十万元位增值税专用发票。凡需开具十万元位以上专用发票的纳税人,经主管分局核准后,持下列资料前往中国国际税务咨询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税务咨询公司)办理购买防伪税控机的手续。

  1、加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2、《深圳市购买防伪税控机申请表》第三、五联;

  3、经办人身份证及一寸彩照两张。

  二、购买防伪税控机的纳税人需要参加培训的,可在税务咨询公司参加培训。

  三、已在税务咨询公司办理购机手续但因需要参加培训或暂时无法取到机器的纳税人,为了正常经营的需要,可凭购机发票(或收据)向主管征收分局申请购买一本十万元位专用发票,主管分局根据情况,可对这种情况下申请购票的纳税人实行十万元位专用发票的代管。

  四、税务咨询公司应按期将已购机企业的名单函发各主管分局,分局接函后,应在五天内缴销其尚未用完的原手工、电脑专用发票,并交计算机科按规定取消其领购手工专用发票的资格,只供应其电脑专用发票。

  五、本文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我局深国税发[1999]179号文件第三到八条、深国税发[1999]470号文件自本文文到之日起停止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