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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事厅关于修订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补贴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30 生效日期: 1999-10-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事厅
发布文号: 粤财文[1999]第100号
省直各单位:
      为了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补贴的发放和管理,现对行政事业单位水电费补贴、交通费补贴标准修订如下:
一、水电费补贴
1.水费补贴:每人每月9元;
2.电费补贴:每人每月17元;
二、上下班交通费补贴:每人每月25元。
上述规定的发放范围为: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为在职工作人员;水、电费补贴为在职工作人员和离休退休人员。
以上规定,从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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