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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关于颁布《深圳市社会力量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26 生效日期: 1999-09-01
发布部门: 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深价[1999]127号

各物价分局、各区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社会力量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社会力量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我市社会力量办幼儿园(以下简称社会办园)的收费行为,维护办学者和求学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令第226号《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广东省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社会办园收费的审批
  1、社会办园的收费项目参照公办园的收费项目(包括应收费和代收费)执行;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提出,经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在规定的收费指导标准(见附件)范围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所在区物价部门审批,并领取《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许可证》。
  2、企、事业单位及镇、村办的幼儿园,招收内部职工(或村民)子女的,收费标准可自定;但招收外单位幼儿的,收费标准需按本办法第一条的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收费。
  3、社会办园参加等级评估,被评为区一级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可在原审批标准基础上上浮10%,被评为市一级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可在原审批标准基础上上浮15%,被评为省一级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可在原审批标准基础上上浮20%。省级园、市级园、区级园被摘牌的,收费标准随之下调。收费标准的变动均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并换领《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许可证》。
  4、幼儿园开办期间,如出现办园诸条件有明显变化需调整收费的,其收费标准应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核报批。
  5、因特殊情况,收费标准需突破社会办园收费指导标准的,由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所在区物价部门审批。

  二、社会办园收费标准的申报程序:
  申报社会办园收费按如下程序办理:
  1、社会办园按有关规定申领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即可申办收费标准。
  2、开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先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制定收费标准的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社会办园的名称、性别、类别、办园规模、招生范围、园舍状况及要求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意见;
  2)、经合法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的审计报告和办学单位的会计报表;
  3)、生均培养成本测算表(须列明所摊成本的具体项目);
  4)、其他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3、经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审验,并提出审核意见后,再报送所在区物价部门审批,同时填写由物价部门发给的申领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许可证申请表,由所在区物价部门审定后下达收费标准的文件,并发给《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许可证》

  三、社会办园收费的管理
  1、社会办园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重点审验收费许可证中填列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收费许可证的年审与办学许可证的年审同时进行。
  2、社会办园收费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
  3、收费许可证经年审不合格的单位,按照《深圳市学校收费管理规范》的规定,当年各项评估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收费标准亦不得上浮。
  4、社会办园的一切收费,必须纳入单位财务核算,并按照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薄;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根据审批机关的要求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在每年对办学许可证进行年审的同时,接受办学登记机关的审查。
  5、社会力量办托儿所的收费标准,参照本办法的审批申报程序另行报批。
  6、下列行为属违法收费行为: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2)、收费项目已取消或调低,继续按原项目、标准收费的;
  3)、不领取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4)、涂改或伪造收费许可证收费票据的;
  5)、不使用财政部门规定使用的收费票据的;
  6)、瞒报、虚报、拒报成本费用情况的;
  7)、财务管理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的。
  对以上违法收费行为,物价监督检查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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