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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收费乡(镇)教育机构撤销和民办教师转正等问题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27 生效日期: 2002-11-27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赣府厅字[2002]69号

《关于农村中小学收费、乡(镇)教育机构撤销和民办教师转正等问题协调会议纪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农村中小学收费、乡(镇)教育机构撤销和民办教师转正等问题协调会议纪要
  2002年11月20日,省委副书记、常务副省长彭宏松主持召开了关于农村中小学收费、乡(镇)教育机构撤销和民办教师转正等问题协调会议。副省长赵智勇出席了会议。参加会议的有:省政府副秘书长郑克强、姚木根,省教育厅厅长漆权,省人事厅厅长揭赣元,省农村税改办主任胡幼桃,省物价局局长王平,省卫生厅副厅长张建华,省编委办副主任汪晓勇,省农业厅助理巡视员张忠平,省监察厅副厅长王殿军,省新闻出版局副局长邓光东,以及有关部门业务处的负责同志。会议就农村中小学课本报刊征订及其它面向学生的收费问题、乡(镇)教育机构撤销和民办教师转正等问题进行了研究。现将会议情况纪要如下:
  一、会议认为,解决农村中小学乱收费和民办教师转正问题,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工作的具体措施,有利于进一步平稳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保证农村教师队伍稳定。各地、各部门务必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操作,切实把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解决好民办教师转正问题当成一件大事,抓紧抓好。

  二、会议确定了以下几个具体事项:
  (一)请省农村税费改革办牵头,会同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按照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学大纲的要求,对农村中小学实行教育收费“一费制”地区和非“一费制”地区,分别核定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每个年级每学期应征订的课本种类、数量、价格标准,报省政府审定后,以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纠风办名义联合下文执行。
  (二)凡面向农村中小学学生征订的各类报刊一律不得搞摊派;对学校超出规定订阅的报刊和学生自愿订阅的报刊,不得在学杂费中开支;凡没有全国统一刊号由地方发行面向学生的出版物一律取消。对农村中小学校按照其规模应该订阅的报刊数量、种类、金额标准,请省教育厅研究提出意见,要制止向学校的乱摊派。
  (三)对面向农村中小学学生的各类商业保险,坚持自愿的原则,一律不得搞摊派。
  (四)对部分乡(镇)设立的教育办公室机构,要结合乡镇机构改革于2002年12月底前全部撤销,乡(镇)教育办承担的有些必不可少的工作由乡(镇)中心小学负责。请省教育厅和省人事厅加强督促检查。
  (五)各地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民办教师选招公办教师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字[2002]57号、赣教人字[2002]28号)精神,要严格把关,整个选招过程必须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稳定,选招比例以县(区)为单位按照民办教师报考人数的92%掌握,编制下达待选招工作完成后由省人事厅、省教育厅核定后进行。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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