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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市场管理纠正违规经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20 生效日期: 2002-11-20
发布部门: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宜府办发[2002]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最近,个别县市未经交通运管部门批准,先后投放一批公交客运车辆,在其城市规划区外的公路上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并擅自减免交通规费,严重扰乱了客运市场秩序和公路规费(税)征管秩序,形成了不平等竞争,影响了客运市场的正常管理,并带来了不稳定的因素,有的已多次发生拦车、打架、堵塞交通等纠纷,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为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市场管理,规范客运市场秩序,保障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经市政府研究,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界定城市公共客运和道路旅客运输的经营区域。根据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交通部、建设部三定方案的有关规定:城市市区内主要为职工上下班和居民出行服务的公共汽车客运,属城市公共客运范畴,应由建设部门负责管理;并只允许在城市规划范围内行驶。凡出市区上公路经营的汽车客运,均属道路运输经营范畴,应由交通部门负责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审批城市公共交通车和道路旅客运输车的经营区域时,应严格按上述规定核定其运行线路,不得越权审批,不得随意扩大运营范围。

  二、坚决纠正违规经营,严肃处理违规经营的车辆。对未经交通运管部门批准,擅自超越城市规划区域运营的车辆,必须按照谁审批谁纠正、谁所有谁纠正的原则,于11月30日前全部纠正。逾期拒不纠正的,一律扣留车辆,除没收非法所得外,还要依法从严处罚,同时追究审批单位和车辆所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符合运营条件需在公路上从事道路旅客运营的车辆,必须经交通运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投入运行。

  三、严格执行有关税费政策。一切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城市公共客运的车辆业主或单位,都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江西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赣府发[1998]2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按时足额交纳车辆购置税、公路养路费和客货运附加费。交通稽征部门应依法加大公路规费征缴力度。工商、税务部门应按规定征收其相关税费;交通运管部门应按规定征收其道路运输管理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越权减免相关税费。

  四、加强客运车辆的管理和监督。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强对从事道路旅客运营车辆的管理,加大对道路运输证的检查力度;交通稽征部门对偷逃拖欠公路规费(税)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公安交警部门对在公路上超限运载旅客达20%以上的客运车辆,要对驾驶员依法处以治安拘留和经济罚款。

  五、加强综合协调,确保社会稳定。凡有违规经营现象的地方,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负责搞好综合协调,深入细致地做好违规经营业主与相关客运班线业主的思想工作,防止出现对立情绪和过激行为,发生客运纠纷。同时,交通稽征、运管部门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切实维护好社会的稳定。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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