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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30 生效日期: 1999-06-30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1999]313号

各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申报及其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征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并按相应的填表说明填报下列资料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两份留存: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工业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销项、进项明细表;
  (三)货物清单;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五)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六)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
  (七)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
  (八)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抵扣明细表;
  (九)主管征收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其中,第(七)、(八)项资料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1996]38号)的有关填表说明填制。“地产地销企业”在特区内销售自产产品使用的盖有“地产地销专用”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应单独填制〈〈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

  二、备查资料及其保管
根据纳税申报办法的规定,增列下列备查资料:
 (一)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的复印件;
 (二)运输发票复印件(如果取得的运输发票数量较多,经主管征收分局批准可只附报单份票面金额在一定数额以上的运输发票复印件);
  (三)收购农产品的普通发票复印件。
  以复印件作为备查资料的,应在复印件上著明原件的记帐凭证册数字号。
备查资料应按纳税申报办法的规定分类编号、装订成册,分册加装〈〈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样式见附件八),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保管,随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进料加工虚拟进口税额须报经主管征收机关审查后,方可抵扣。其他备查资料是否需要在当期报送,由主管征收分局确定,并抄报市国家税务局。

  三、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自1999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市国家税务局1996年制定的〈〈关于执行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1996]38号),除〈〈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抵扣明细表〉〉的有关填表说明外,其余规定同时停止执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地产地销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1998]327号)也同时停止执行。  四、为了做好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贯彻落实,市局要求各征收分局必须高度重视,迅速把该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局长负责的工作领导小组,对外做好培训辅导,对内做好部门协调、流程规范,并在人力、物力上确保新的纳税申报办法顺利施行。  五、各征收分局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以便统一协调解决。  附件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商业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填表说明〉〉和〈〈工业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填表说明〉〉;  附件二:〈〈工业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销项、进项明细表〉〉及其“填表说明”;  附件三:〈〈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分类表〉〉;  附件四:〈〈货物清单〉〉;  附件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及其“填表说明”;  附件六:〈〈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及其“填表说明”;  附件七:〈〈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  附件八:〈〈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5月2日·国税发[1999]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近年来增值税税收政策的调整和征管工作的需要,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本着便于纳税人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有利于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资料使用管理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做了必要的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自1999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总局1995年印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1995196号)同时停止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
(二)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备查资料:
1、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
2、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存根联;
3、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4、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和《退税机关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
6、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
7、进料加工申请表和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单;
8、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备查资料是否需要在当期报送,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的填报要求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报送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两份留存。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备查资料由纳税人在月度终了后,认真整理并装订成册。其中,1、2、4、6项,属于整本开具的应按原顺序装订;不属整本开具或开具电脑票的,应按开票顺序号码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开具份数装订。对其他作为扣税凭证的单证,根据取得的时间顺序,按单证种类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装订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的《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并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由办税人员和财务人员审核签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未用完的,可于下月继续使用,并在封面上分别填写各月数据,如果一本专用发票两个月仍未使用完的,剩余部分报税务机关剪角作废。
《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单位名称、本册单证份数、金额、税额、本月此种单证总册数及本册单证编号、税款所属时间等,具体格式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制定。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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