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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5-25 生效日期: 1999-05-25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征收分局、区局:
  为加强对饲料征免增值税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以下简称《通知》,我局以深国税发[1999]149号通知转发),市局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通知》规定免征增值税饲料产品的生产企业,每年须及时向当地主管国税征收机关申请办理当年度免税手续。

  二、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办理免税手续时,须向主管国税征收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一)《深圳市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申请审批表》(格式见附件,一式四联,各单位以此样式自印);
(二)省级(或深圳市)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三)省(或深圳市)饲料工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四)主管国税征收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主管国税征收机关对企业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后,签署审核意见,报市局审批。

  四、饲料经营企业经营的饲料产品,凡符合《通知》所称“饲料”范围的,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8]78号 文规定予以免征增值税,申请办理免税的程序仍按原办法执行。

  五、各单位对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的情况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凡是不符合《通知》中规定免征饲料产品增值税条件的,一律补征增值税。

  六、各单位要加强对生产企业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各征收分局、区局应将本辖区免征增值税饲料生产企业的情况(包括户数和免税金额)于次年1月31日前书面报告市局。

附表(略):深圳市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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