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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创建农村卫生工作先进县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08 生效日期: 2002-07-08
发布部门: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九府办发[2002]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卫生局《关于创建农村卫生工作先进县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批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七月八日


九江市创建农村卫生先进县实施方案
  九江市卫生局
  (2002年7月)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全面加强我市农村卫生工作,促进全市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持续发展,为广大农民解决基本医疗需求,减轻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风险,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目标,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创建农村卫生先进县(市、区)活动,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为全市农村和农民解决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努力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目标,全面加强我市农村卫生工作,为我市农村社会、经济全面发展提供有效的健康保障。

  二、创建要求: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参照国务院七部委制定的《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以及《九江市农村卫生改革实施意见》(九府办发(2000)9号)、《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府发(1998)3号)、《九江市农村医疗保健制度试行办法》(市府发(1997)37号)、《九江市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市府发(1997)36号)等文件精神,制订《九江市农村卫生先进县考评标准》(见附件),各农村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三、组织领导:
  在市委、市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市卫生局与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爱卫会等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抓好农村卫生先进县(市、区)创建工作,为便于具体实施,由市卫生局成立创建农村卫生先进县活动领导小组,市卫生局党组书记、局长谭毓清任组长,副局长鲍炳能、吴磊军、陈玲珠、局党组成员程先友、局党组成员、市爱卫办主任曹腊贵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副局长吴磊军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医政、中医、防保、血地、爱卫、计财、卫改、办公室等科室负责人组成。各县(市、区)也要尽快成立相关组织机构,把创建活动落到实处。

  四、创建单位:
  除浔阳区、庐山管理局外,其余12个农村县(市、区、场)均被列为创建单位。

  五、考评办法:
  由市卫生局农村卫生先进县活动领导小组组织力量,按照《考评标准》要求,对各创建单位进行全年跟踪检查和督导,年终综合考评,达到标准的,与市计委、财政、农业、爱卫会等部门研究决定后,报九江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九江市农村卫生先进县'铜牌,并通报表彰奖励。浔阳区、庐山管理局仍按目标管理考评标准由市卫生局年终实施卫生工作综合目标管理考评。

附:二OO二年九江市农村卫生工作先进县考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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