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政发[1987]3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派出国进修人员工作的管理,更好地为开放、开发和建设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出国留学人员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派出国进修人员主要包括,大连市辖区内的机关、企业、科研、卫生、体育单位选拔、派往国外的对口学习实用技术和经营管理的人员及合作研究人员。派出国进修人员一律不攻读学位。学习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三条 选派出国进修人员应以实现本市经济、科技与社会发展战略为目标,从本市现有经济技术基础和消化吸收能力出发,集中力量围绕国家和本市重点建设工程、重点技术改造、重大技术引进、重大科技攻关等项目和某些缺门学科以及急待开发的新兴科技领域进行。
第四条 选派出国进修人员工作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制度。
第五条 选派出国进修人员时,须根据科研、技术改造和建设项目的实际需要,确定名额和入选,不允许预分名额,因人立项。
第二章 计划编制和申请程序
第六条 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选派出国进修人员工作。
第七条 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派出国进修人员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派出国进修人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二)编制本市选派出国进修人员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各部门计划,并对计划的实施进行督促检查。
(三)管理市及上级划拨的派出国进修人员专项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负责组织派出国进修人员的出国前培训及出国后的联络工作。
第八条 各县(市)、区,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负责编制本地区、本部门派出国进修人员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审核认定。
第九条 派出国进修人员计划由派出单位上报主管委、办、局(总公司)审查后,报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其中列入国家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技术改造、重大科技攻夫项目的派出国进修计划,分别由市计委、经委、建委、科委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科委;列入本市的重点建设工程、重点技术改造和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派出国进修计划,须经市计委、经委、建委、科委审查同意后,报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通过其他渠道和系统派出国进修人员(包括引进技术设备合同中规定的培训人员)在上报主管部门的同时,抄送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凡由本市办理派出国进修的项目,均要纳入全市派出进修计划,对未纳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办理出国手续。
第十一条 各单位派出项目年度计划,须于前一年十月底以前报送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确因特殊原困遗漏或急需派出的,可按程序补报。
第十二条 派出计划实行一年计划、两年执行的滚动计划办法,当年未执行完的项目,允许延续到下一年执行。
第三章 人员选拔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选派出国的进修对象,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年龄在五十周岁以下,并且从事本专业生产、设计、科研、管理工作三年以上的业务骨干,也可以选派少数具有中技文化水平、专业工龄在五年以上、确有培养前途的优秀中青年技术、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第十四条 选拔派出国进修人员的条件是: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品行端正,廉洁奉公;
(二)热爱本职工作,事业心强,具有独立工作能力和完成计划项目所必须的理论基础和工作经验,
(三)能够运用所赴国家通用语种进行口头交流和阅读书面材料;
(四)身体健康,并能坚持紧张、高效率的工作和学习。
第十五条 选拔派出国进修人员工作,须在组织推荐和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派出单位业务部门和干部部门分别对派出人员进行业务考核和政审;须经市级以上医院对派出人员进行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书,外语考核,凡国家各部门审批的进修项目,按国家要求进行,地方审批的进修项目,由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组织进行。
第十六条 派出单位对选拔出的出国进修人选、要逐人填写《工商企业实习培训人员审批表》和其它必要材料一式三份,报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复审后分别报批:市下达的计划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家下达的计划项目转呈中央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出国进修人员持出国任务批件办理出国护照和签证。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派出国进修人员所需经费,原则上由派人单位支付。企业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干部到国外对口单位进修学习所需经费,应由派出单位按业务培训性质,分别在企业管理费、基建投资、更新改造资金中列支。地方财政开资的机关、团体、事业(不含文教)单位派出国进修人员经费,经资助仍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拨付。
第十八条 对列入国家计划的项目,经费确有困难的,可在申请出国进修计划项目的同时申请资助,但须如实提出需要资助的款额(包括外汇额度),编制出国实习培训人员专项资助费用预算,按计划管理程序上报。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含外汇额度),由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统筹使用,重点资助本市自行派出的项目和补充国家资助不足部分。
第五章 出国前培训、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条 出国进修人员出国前均应接受外语培训和外事纪律教育。此项工作由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委托有关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 派出单位应与被派出国进修人员签订协议书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对外签订各种协议,如涉及派出进修内容时,须事先报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