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价[1999]100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卫生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8]198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价格(含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和向医疗机构运送血液的费用等)是:
(一)全血,每200毫升219.60元;
(二)手工分离成分血,每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240元;
(三)手工分离新鲜冰冻血浆,每100毫升40元;
(四)机采血小板,每治疗量(≥2.5×1011个血小板)1400元。
特殊血型[RH(一)]由血站根据实际成本定价。
二、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包括血站供应价格和临床用血服务费两部分,临床用血服务费(含医疗机构储存、配血费用和输血中的一次性材料费用)每份(袋)15元。港、澳、台同胞临床用血服务费按此执行。
三、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收费实行减免政策。
(一)献血200毫升以上的,其本人临床用血时免交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
(二)献血累计600毫升以上的,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也免交前项规定的费用。
上述两项规定的费用,由用血者向献血所在地人民政府设立或指定的献血专门机构报销。
四、本文制定的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省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重新核定。
五、血站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向患者收取其他费用。
六、本通知自1999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