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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特区内资企业购买国内油品使用购油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3-18 生效日期: 1999-03-18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1999]111号
各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特区内资企业购买国内油品使用购油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办发[1999]2号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特区内资企业购买国内油品使用购油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1999年1月26日·国税办发[199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进口柴油、汽油后国内油品供应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8]653号)有关规定,国家经贸委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特区内资企业购买国内油品使用购油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厅贸易[1998]346号),现转发给你们。请你们严格按照国经贸贸易(1998)653号、88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办理国内油品的征、免(减)税事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特区内资企业购买国内油品使用购油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1998年12月18日·国经贸厅贸易[1998]346号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宁波市、福建省、厦门市、广东省、深圳市、海南省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经发局),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根据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暂停进口柴油、汽油后国内油品供应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8]65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落实好向外商投资企业和特区内资企业供油工作,现就有关购油凭证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购油凭证由省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经发局)签发(持1998年有效进口许可证的企业可免领)。购油凭证式样见附件一。
二、购油凭证式样附件一注2的企业性质变更为:A类为外商投资企业;B类为特区内资企业;C类为外商投资设备项下进口企业。注3享受优惠政策类型变更为:
  A类为免征关税、增值税;B类为关税、增值税先征后返;C类为不享受免税。
三、购油凭证式样加盖国家经贸委统一刻制的印章,印模式样见附件二。购油凭证中的代码说明见附件三。
  各授权单位要严格执行《通知》中的各项规定,加强对购油凭证及印章使用的管理。
  附件:一、外商投资企业和特区内资企业购油凭证式样
     二、印模式样(略)
     三、购油凭证中的代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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