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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民上访行为切实维护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21 生效日期: 2002-01-21
发布部门: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余府发[200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并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民上访行为切实维护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民上访行为切实维护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规定
  一、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公民在生产、生活、工作、学习中遇到问题,需要通过信访渠道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可以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有关国家机关表达。有关组织或企事业单位对国家机关的工作有意见的,应通过正常渠道和途径解决,不得组织、煽动群众上访,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信访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依法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推诿、敷衍、拖延,违反信访工作有关规定的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进行处理。

  五、公民上访应当遵守依法就地、逐级上访的原则,到主管该事务的国家机关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需要到上一级国家机关上访的,应当出示原处理单位的处理决定或答复意见。

  六、公民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派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七、公民上访时,必须遵守信访秩序,听从接待人员的安排,听取接待人员的解释答复,并遵守下列规定:
  ㈠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
  ㈡不得拦截机动车辆、堵塞交通;
  ㈢不得损坏公私财物;
  ㈣不得纠缠、侮辱、谩骂、殴打、威胁接待人员;
  ㈤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㈥不得在国家机关门前静坐、煽动聚众闹事;
  ㈦不得散发传单、张贴标语、书写大字报、举横幅标语;
  ㈧不得有身穿孝衣孝服、呜锣喊冤、下跪等不文明行为;
  ㈨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八、公民上访时,凡有违反第七条规定之一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带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信访部门或职能部门已办理结案,上访人无正当理由仍纠缠不休,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接待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一、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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