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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办法〉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2年1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省长 黄智权
二00二年一月十七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办法》的决定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要求,贯彻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设区市、县(市、区)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综合分析基层单位测报数据,发布当地森林病虫害短、中期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二、第十九条修改为:“在行政区域交界处的森林病虫害常发林区,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交界地的有关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森林病虫害联防组织,实行联防联治,定期检查毗邻区域的防治情况。”
三、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四、删去第二十三条。
五、删去第三十一条。 《江西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办法》省人民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